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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
97年行專訴字第68號 |
案由摘要: |
新型專利舉發 |
裁判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26 日 |
資料來源: |
智慧財產法院 |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7 年度行專訴字第 68 號 民國 98 年 2 月 5 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沈○行 訴訟代理人 孫大龍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蔡○中 參 加 人 曾○正 上列當事人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 年9 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1255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裁定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前於民國93年3月3日以「軸流風扇之改良」向被告智慧 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3203162號進行形式審 查於93年11月2 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255336 號專利 證書。嗣參加人曾○正以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 及第94條第4 項規定,應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 。原告於96年10月19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 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專利原申請專利範圍共有10項,上開更 正本係形式上將原公告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2 項、第6 項及第7 項刪除,並將第3 項及第8 項附屬項改寫為獨立項 (即更正本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及第4 項獨立項 ),以減少請求項之總項數;又更正本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4 項將該扇葉部之扇葉係位於框體之外,且該扇葉部 之扇葉下緣高於框體之上緣」特徵部分載入前言部分,因原 告所提出之上述更正本未超出申請時原說明書或圖式所揭露 之範圍,且未實質擴大或變更申請專利範圍,符合專利法之 規定,准予更正,更正後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有6 項 。本件新型專利舉發案依該更正本審查。案經被告審查,認 系爭專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於97年5 月 28日以(97)智專三(三)05073 字第09720274790 號專利 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 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9 月11日經訴字第0970611255 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因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 損害,乃依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規定,依職權裁定命參 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之主張: (一)系爭專利的扇葉部13、23係樞設於框體11、21之上,引證三 即第88215121號「改良式扇葉」專利案之說明書第7 頁所載 及對照引證三圖二與圖三所示,其技術特徵為該扇葉本體21 連接在一底座(圖中無標號)上,該底座並未揭示可以包覆 扇葉本體21的下緣。比較二者之「底座」與「框體」差異可 知,依引證三的圖示,其「底座」係一平板結構用以支撐該 扇葉本體12,當流體經由扇葉本體12帶動,流體從扇葉本體 21的四周及氣隙流出;惟系爭專利之「框體」具有環繞的側 壁,側壁界定有流道,所述框體不僅具有搭載驅動機構及支 撐風扇的功能,並提供流體通過,一旦流體進入框體中的流 道會產生加壓的功能,使流體的流出壓力增加。且系爭專利 之「框體」產生之功效助益風扇特性的較佳性,顯亦為引證 三所不足以達成。 (二)另系爭專利請求項1揭示該扇葉部13、23之扇葉132、232下 緣與框體11、21之上緣齊高,引證三圖四(e )及說明書第 7 頁揭示風扇樞接一扇框41,該扇框41係包住該扇葉本體21 之一部分。引證三扇葉本體21被扇框41包覆的一部分,其扇 葉末稍(又稱翼尖)對應扇框41,當扇葉本體21轉動時,扇 葉上下表面的壓力和流速的差異,流體會從壓力大的一側表 面繞過翼尖向壓力小的一側表面流去,使翼尖氣流發生扭轉 而形成翼尖渦流,隨著翼尖渦流的產生同時伴生噪音增加, 且因翼尖渦流產生處為扇框41的出入口,將一併發生流體逆 流。惟系爭專利扇葉132 、232 下緣與框體11、21之上緣齊 高則無翼尖渦流聚集在框體11、21出入口現象,且翼尖渦流 更無法與框體11、21產生共振,故得以降低噪音,故系爭專 利顯較引證三具有無法預期的功效,而符合專利審查基準第 2-3-23頁對進步性的輔助判斷因素的教示。 (三)再者,依被告之假設,若引證三將扇葉本體21直接提高不被 扇框41包覆,則必將造成氣隙結構22的圓環221間的間隙不 一致,反導致散風量下降,另外需就高度改變,計算圓環間 隙距離,重新調整圓環221間隙,並要重新製作模具等。且 若要達到與原先設計之理想散風量,則圓環的數量必須增加 ,反而增加扇葉本體21的重量,即負載變大,風扇轉動的消 耗功率隨之累增。故若直接改變引證三的技術特徵企圖達到 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不僅改惡引證三原有的技術特徵 ,且改變後的引證三亦不足以完成系爭專利所欲解決的問題 ,更可彰顯被告的假設係取自系爭專利的揭示為藍圖,用引 證案拼湊完成該藍圖,實已違反專利審查基準第2-3-29頁「 進步性之審查不得以發明說明中循序漸進、由淺入深的內容 所產生的後見之明做成輕易完成的判斷,逕予認定發明不具 進步性」的教示。 (四)若在引證三的「扇葉本體21」外側加裝引證一即第91205933 號「具有增加輸出流體之風壓及風量的特性之軸流式送風裝 置」專利案中圖九所示之「外框架」,則為避免引證三的圓 環221 干涉到外框架,圓環221 與外框架需保持適當距離, 故必須縮小風扇本體21的圓徑以遷就外框架的設置,體積的 縮小將損失風扇的吸風量。再者,圓環221 的間隙不一定能 對應到外框架的間隙,則流體通過圓環221 間隙往外框架流 動會受到外框架的阻礙產生滯流,造成圓環的散風量降低。 (五)由引證三說明書第4 頁對照圖一的說明、第4 頁第19~21行 、第7 頁第19~20行之內部證據可知被告答辯理由二對引證 三描述之「底座」及「出風端out 」與「進風端in」解讀錯 誤,因引證三的進風端in及出風端out 僅係描述流體的流動 方向,並不相同於系爭專利框體11、21的流道。且比較引證 三圖一與圖二及其說明,可知引證三圖二的技術係省略扇框 的設計僅保有底座(無標號),且該底座相同於引證三習用 技術第一圖的底座11。反觀系爭專利的框體11、21具有環繞 的側壁,側壁界定有流道,所述框體不僅具有搭載驅動機構 及支撐風扇的功能,並提供流體通過,一旦流體進入框體中 的流道會產生加壓的功能,使流體的流出壓力增加,助益風 扇特性的較佳性。雖引證三的進風端in及出風端out 的流體 流動方向與系爭專利揭露相同,然原告所要比較的是系爭專 利流體通過框體11、12的流道產生加壓的效果,為引證三圖 二所不足以達成。 (六)引證三說明書第4、7頁及圖二、圖三揭示扇葉本體21周圍無 扇框,僅設有一底座;另引證一則教示有一外框座52,該外 框座52的周緣上方設一外框架70,然引證三組合引證一皆未 教示一扇葉部之扇葉係位於框體之外,且該扇葉部之扇葉下 緣與框體之上緣齊高,且框體上增設有罩體,更何況引證三 省略的扇框相同於引證一的外框座52,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 通常知識者如何依據引證三的底座去組合引證一的外框架70 ?按引證三說明書第4、7頁、圖二、圖三及引證一既皆未教 示底座組合外框架70的技術手段,顯見被告辯稱系爭專利為 引證三組合引證一所能輕易完成云云,自不足採。 (七)引證三組合引證一不僅改惡引證三原本的風扇性,且兩者組 合後的功效顯劣於系爭專利,足證系爭專利產生之功效優於 引證三組合引證一;又由於引證三結合引證一造成改惡的功 效,因此引證三及引證一兩者缺乏結合的動機,訴願決定逕 將兩者結合,實有違創作的經驗法則。故系爭專利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及第4 項符合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規定。 (八)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獨立項 之發明不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未必不具進步性,應就所有 附屬項逐項審查。是系爭專利請求項1 、4 具有進步性,其 附屬項第2 、5 項及第3 、6 項當然具有進步性。 聲明:1.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2.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 三、被告之主張: (一)引證三(第88215121號專利案)圖二已揭露出風端「out 」 ,故系爭專利流體進入框體11、21中的流道,囿於與引證三 風由底座(未標號)進風端in吹向出風端out (箭頭所示) 相同;又引證三說明書第5 頁第11行揭露為軸流式風扇,第 15行揭露基座具一「定子」,故系爭專利搭載驅動機構12、 22及支撐風扇功能,亦囿於與引證三定子支撐並驅動軸流風 扇之扇葉21相同,故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二)按原處分審定理由為:系爭專利係依申請前之引證三說明書 第4 、7 頁、圖二、圖三的教示,組合引證一(第91205933 號專利案)之外框架顯能輕易完成;足以舉發審定已將系爭 專利96年10月19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與引證三進行比對並 客觀判斷,依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意旨,系爭專利前述申請 專利範圍更正本確實依申請前引證案的揭露與教示顯能輕易 完成。 (三)引證一說明書第13頁第11、12行揭露外框架為免除受到風扇 傷及的恐懼感;系爭專利依引證一前述教示,亦利用防護自 然法則之技術思想,產生引證三框體11簡單附加引證一罩體 3 的動機;故引證三、引證一具有組合的可能性及容易性。 (四)核舉發審定理由(六)已針對系爭專利96年10月19日申請專 利範圍更正本第2項或第5項審查,並說明不具進步性舉發成 立之理由,審定理由(七)已針對系爭專利前述更正本第3 項或第6項審查,亦已說明不具進步性舉發成立之理由。 (五)聲明:1.原告之訴駁回。2.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四、參加人經合法通知未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 五、本件之爭點: 結合引證一、引證三是否可以證明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六、本院判斷如下: (一)查系爭專利「軸流風扇之改良」申請日為93年3 月3 日,被 告於93年11月2 日形式審查核准專利,則其是否有撤銷專利 權之情事,自應以核准處分時所適用之92年2 月6 日修正公 布(93年7 月1 日施行)之專利法規定為斷。按凡利用自然 法則之技術思想,對物品之形狀、構造或裝置之創作,而可 供產業上利用者,固得依前開專利法第93條及第94條第1 項 前段規定申請取得新型專利。惟其新型如「為其所屬技術領 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時」 ,仍不得依法申請取得新型專利,復為同法第94條第4 項所 規定。 (二)本件系爭第93203162號「軸流風扇之改良」新型專利案,依 據其96年10月19日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所載,其申請專利範 圍共6 項,其中第1 項、第4 項為獨立項,其餘為附屬項。 第1 項所載一種軸流風扇之改良,其主要包含有框體、驅動 機構及扇葉部,其中該驅動機構係設於框體中,該扇葉部包 含有轂體及複數個設於轂體外緣之扇葉,且該轂體與驅動機 構相互組設,其改良特徵在於:該扇葉部之扇葉係位於框體 之外,且該扇葉部之扇葉下緣與框體之上緣齊高,該框體上 增設有罩體。第4 項所載一種軸流風扇之改良,其主要包含 有框體、驅動機構及扇葉部,其中該驅動機構係設於框體中 ,該扇葉部包含有轂體及複數個設於轂體外緣之扇葉,該扇 葉部之扇葉係位於框體之外,且該扇葉部之扇葉下緣高於框 體之上緣,且該轂體與驅動機構相互組設,其改良特徵在於 : 該框體上增設有罩體。參加人所提舉發引證一為92年7 月 1 日公告之本國第91205933號「具有增加輸出流體之風壓及 風量的特性之軸流式送風裝置」專利案;引證三則為90年7 月11日公告之本國第88215121號「改良式扇葉」專利案。 (三)依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4 項驅動機構(22)設於框 體(21)中,扇葉部(23)之轂體(231) 外緣設有複數個扇葉 (232),且轂體(231) 與驅動機構(22)相互組設同時,使扇 葉(232) 下緣高於框體(21)上緣的形狀、構造,與引證三圖 四(d) 類似,依該圖所示,引證三之下扇框(41)等同系爭專 利之框體(21),且於空間上與轂體周圍之扇葉(12)連結關係 ,亦同於系爭專利扇葉(232) 高於框體(21),且引證三說明 書第5 頁第15行揭露基座具一「定子」,此亦與系爭專利之 驅動機構(22)類似。再者,引證三另一扇框(41)或引證一說 明書第11頁揭露之外框架附加於外框座(52),均相當於系爭 專利之罩體(3) 。又系爭專利、引證一和引證三同屬軸流風 扇技術領域,故引證一和三具有組合之動機、明顯性和容易 性。因此系爭專利第4 項之技術依引證三和引證一組合所揭 露形狀、構造顯能輕易完成;而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驅動機構(12)設於框體(11)中,扇葉部(13)之轂體(131) 外緣設有複數個扇葉(132) ,當轂體(131) 與驅動機構(12) 相互組設,使扇葉部(13)之扇葉(132) 位於框體(11)之外, 扇葉(132) 下緣與框體(11)上緣齊高之技術特徵,由上可知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第4 項唯一之差異在於: 扇葉設置高度,然從引證三圖四(d) 和(e) 已教示扇葉高度 是可隨需要任意調整而設置,可以高於扇框(41),亦可逐次 往扇框(41)拉近,而到達如引證三圖四(e) ,達到部分之扇 葉(12)沒入於扇框(41),故系爭專利第1 項之技術特徵仍為 引證一和引證三所揭露形狀、構造顯能輕易完成者;在產生 功效上,系爭專利獨立項提升風量與風壓的技術手段,與引 證三說明書第4 頁第15行解決扇框(41)阻礙氣流,使空氣出 入口變的狹小,散熱區域較小問題,及引證三說明書第7 頁 第19、20行揭露扇葉(12)的週圍「無」扇框(41)阻礙氣流, 所以空氣出入口變得順暢,散熱區域較大,可提高散熱品質 創作目的亦相同;另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第11至14行揭露 罩體(3) 在達到「防護」之目的,即罩體(3) 係直接附加於 軸流風扇上而已,所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後第1 項 或第4 項,實屬軸流風扇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 請前之引證三組合引證一說明書第11頁揭露外框架附加於外 框座52上之技術內容顯能輕易完成,且系爭專利亦未能增進 功效。據此,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第4 項獨立項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引證一、引證三組合 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 (四)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2 項依附第1 項,限縮框體 與罩體係製作為一單體;第5 項依附第4 項,限縮框體與罩 體係製作為一單體。惟查,引證一申請專利範圍第14項已揭 露外框架與外框座係以「一體成型」之方式所製成,故系爭 專利第2 項或第5 項,實屬軸流風扇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 識者,承前獨立項不具進步性所述,現附屬項進一步之限定 部分亦可見於引證一,而引證一和引證三組合亦具可能性和 容易性,況系爭專利前開附屬項進一步限定部分與獨立項技 術特徵之連結並無產生相乘之效果。據此,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2 項、第5 項附屬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引證一、引證三組合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五)系爭專利更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3 項依附第1 項,限縮罩體 係以組裝之方式組設於框體上;第6 項依附第4 項,限縮罩 體係以組裝之方式組設於框體上。惟查,引證一申請專利範 圍第16項已揭露外框架藉支撐柱安置固定於外框座上,故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第3 項或第6 項實屬軸流風扇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承前獨立項不具進步性所述,現 附屬項進一步之限定部分亦可見於引證一,且引證一和三組 合具可能性和容易性,況附屬項進一步限定部分與獨立項技 術特徵之連結並無產生相乘之效果。據此,系爭專利申請專 利範圍第3 項、第6 項附屬項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引證一、引證三組合技術顯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 性。 (六)原告雖主張:系爭專利之「框體」具有環繞的側壁,側壁界 定有流道云云。然查,引證三圖四(e) 之扇框(41)包至扇葉 (12) 之一部分(詳見引證三說明書第7 頁第3 行所載), 於此實施態樣扇框(41)將形成具有環繞於扇葉(12)之側壁, 並構成氣流之通道,可見引證三早已揭示系爭專利之前開技 術特徵。原告雖另主張:框體不僅具有搭載驅動機構及支撐 風扇的功能,並提供流體通過,一旦流體進入框體中的流道 會產生加壓的功能,使流體的流出壓力增加云云。然查,引 證三說明書第5 頁第11行已揭露為軸流式風扇,第15行揭露 基座具一「定子」,所謂定子即具有磁性鐵芯,以產生動力 驅動物件作旋轉,故從此段文字已隱含引證三之裝置具有驅 動機構,驅動扇葉旋轉,產生氣場加壓功效。是以,引證三 既已揭露具側壁之扇框(41),且有定子之驅動機構,且該 等構件所產生的效果與系爭專利獨立項所載之框體(11、 21) 和驅動機構(12、22)完全相同,況引證三亦有高於扇 框之設置方式,其可產生之效果亦必然是相同,足見原告前 開主張,顯無足採。 (七)從而,被告以結合引證一及引證三,認定系爭專利為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顯能輕易完成 ,有違首揭專利法第94條第4 項之規定,所為「舉發成立, 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依法自無不合。 七、綜上所述,原處分依法並無不合,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 違誤。原告訴請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八、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均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故不逐 一論述,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王俊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 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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