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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10月8日
發文文號:智專字第09600090050號
主旨:有關 台端96年10月3日致本部函詢專利師業務一事,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經濟部96年10月4日交下台端96年10月3日函辦理。


二、依專利師法第9條規定,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包括專利之申請、異議、舉發、讓與、授權……等事項,

        換言之,以向專利專責機關為對象提出上 述各種申請事項為限。


三、依行政訴訟法規定,律師、專利師、專利代理人皆可作為訴訟代理人,惟其係依行政訴訟法所為之

        訴訟代理行為,並非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之 業務範圍。


四、專利師法在立法院審議時,第9條原列有訴願、行政訴訟業務,惟審議時認為訴願之代理人,並無資

        格限制,行政訴訟之代理人亦不限於專利 師,換言之,行政爭訟代理業務非屬專利師專屬業務。因

         此,決議將訴願、行政訴訟業務從草案內容中予以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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