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1
【明報專訊】設立專利權,原為鼓勵新技術研發者繼續研究,不過當專利權應用在藥物上,便會涉及國際公共衛生的問題,甚至引起金錢和人命之間的爭議。
藥物專利權 patenting of drugs
世界貿易組織於1994年通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Agreement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簡稱TRIPs),成員國必須給予所有新發明(包括藥物)長達20年的專利權保護,藥廠可在此20年間,以任何價格銷售新藥。
設立藥物專利制度的目的,在於防止競爭對手抄襲新技術,保障藥廠的商業利益,以及推動藥廠繼續研發新藥。不過,藥廠為了獲利,把專利藥物的價格推高,發展中國家既不能生產仿製藥,又沒有經濟能力購買專利藥物,令當地公共衛生大受打擊。以美國為首的15個已發展國家的大藥廠,現已壟斷超過九成的藥物專利。
個案1
1997年,南非通過法例,准許當地藥廠以較低成本生產藥效與昂貴專利藥物相似的仿製藥,而毋須得到專利持有人同意。39間西方跨國大藥商認為利益受損,向南非政府興訟,其間不斷受到國際輿論譴責。至2001年,藥商撤銷控訴。
個案2
2006年美國哈佛大學博士後研究生楊英洋研究出新法,以石油副產品的化合物作原料,減少抗流感藥特敏福的生產步驟,直接將產量提高一倍。楊不打算為研究成果申請專利,他期望藉此鼓勵更多科學家開發製造特敏福的不同方法,特別是幫助付不起昂貴藥費的貧窮國家,拯救生命。
個案3
隨着甲型H1N1流感肆虐全球,各國政府大量採購特敏福,其創始人比朔夫貝格爾(Norbert Bischofberger)自然「豬籠入水」。2009年比氏接受傳媒訪問時說,對成為科學家並發明特敏福感到「幸運」,但被指靠H1N1病毒發財,他坦言感到不快和憤怒。他警告說,H1N1是對人類最大的威脅之一,「甚至大於核武」。
想一想
1. 就以上資料及以你所知,試指出已發展國家及發展中國家在藥物分配上的衝突。
2. 你認為《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在什麼程度上能推動新藥物的研發?解釋你的答案。
文﹕陳業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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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16 18:23:25)智慧財產局於2009年10月14日及15日,假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2009年商標國際研討會」,邀請來自墨西哥、菲律賓、法國、德國、西班牙、美國及日本等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官員及法官等參與研討,國內外貴賓約2百人與會。
由於智慧局在去年研擬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時,針對各國相關審查基準及案例進行研究,有關各國商標使用證據之採認原則仍有許多疑問,例如網路無國界,在屬地原則下,如何採認網路上使用商標的證據;又實際上使用的商標,為搭配商品整體包裝設計之需要,而與註冊商標不一致時,是否仍為原商標之使用;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等問題,希望能透過各國專家的互動交流,汲取各國實務審查經驗。
會議首先由墨西哥工業財產局智慧財產權保護處處長Ms. Gilda Gonzalez Carmona,就該國商標廢止案件的流程、註冊商標實際使用的案例等進行專題演講,並提到如果因生態環境的變遷造成沙丁魚遷徙,而無法生產註冊商標商品,可以構成未使用商標的正當事由。接著菲律賓智慧財產局商標處副處長Ms. Corazon D.P. Marcial,針對商標真實使用的聲明與商標使用之判定,說明該國實務審查基準,並提及聯合式商標分開使用文字或圖形,並不認為是使用。美國係由專利商標局亞洲地區智慧財產專員Ms. Jennifer Ness,介紹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商標申請案審查所遭遇的問題,美國因採行使用保護原則,必須有使用或意圖使用才准予註冊,惟申請人申請註冊時,指定使用商品範圍過廣,例如僅使用於心臟導管商品,卻申請註冊在心臟導管及其支架商品,可能導致使用證據認定上的困難,且對後案申請人不公平,而妨礙他人進入市場,並說明美國對明知未使用而申請註冊者,將可能被認為係蓄意欺騙行為的實務作法。
法國工業財產局商標及新式樣組之商標律師Mr. Ludovic JULIÉ,則介紹法國商標使用證據的認定標準,特別提到商標被廢止的原因包括未使用及不當使用商標,強調舉證的重要性,有可能影響侵權之主張,並舉例說明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8類的電信傳輸服務,只檢附網站販售商品的證據資料,無法採認為商標之使用。
最後由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法官Mr. Andreas Paetzold,以德國商標法第26條規定為基礎,針對商標應整體使用、實際使用商標是否符合同一性的要求等相關法律爭議舉例說明,且僅檢送發票或營業額證明,不能證明商標有使用,須有實際使用於商品的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第二天,首先由西班牙專利商標局國際及法律事務組法務顧問Ms. Monica Ibanez LAJO開場,介紹共同體商標制度與歐盟會員國國內商標制度的關聯、歐盟指令(Directives)和各會員國規則( Regulations)間的效力問題,並介紹歐洲法院強調商標的「真實使用」,必須是實際在交易市場上公開對外的使用行為,如果只是為了維持商標註冊的欺騙性使用行為,或象徵性的使用證據,並不符合商標係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也不符合歐洲法院對於商標必須「真實使用」的證據要求。
接著日本特許廳審判部第36部門部長井岡賢一先生,主要介紹商標同一性、網路上商標跨國境使用案例,並說明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不構成商標使用,且就商標以裝飾圖樣方式使用在衣服胸前,在侵權案例不被認為是商標使用,但在廢止案件認為係商標使用情形,說明係因二者案件性質之差異性所致。最後,智慧局商標權組劉蓁蓁副組長以「使用為商標的靈魂」作為引言,說明商標使用為商標法審查判斷的核心事項,商標法所賦予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的義務,相對的,也是商標權人可以排除他人使用的範圍。
雖然我國商標使用之認定與多數國家大同小異,但商標法第6條有關商標使用之規定,是否完全適用於規範目的不同之商標侵權使用行為,即有探討餘地,並就目前參考歐盟、法國、德國等國家,就先權利人排除他人註冊時必須證明真實使用商標之修正情形加以說明。
研討會最後以座談方式,提供講師和與會人士進行意見交流,充分討論的機會,與會者不斷地拋出各種細膩的問題,使我國與會的審查人員、商標代理人及專業人士等,對於各國之間的商標法制有更深入的瞭解,同時也強化了我國與各國專業領域的交流,為未來國際間持續的往來互動,奠定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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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10/13 04:09
〔記者謝文華、范家瑜/台北報導〕全球生技製藥產值約八千億美金,製藥佔一半以上;二○二○年國際預估總產值將達兩兆美金,但台灣生技製藥產值目前還達不到全球一%,僅○.七%,產值不到六十億美金,中研院院長翁啟惠昨天坦言,台灣的競爭力讓人憂心。
翁啟惠昨天出席行政院「台灣生技起飛鑽石行動方案暨BTC執行成果」會議時指出,台灣生技製藥產值中,醫療器材佔三十八%,以低階器材,如體溫計、血壓計等為主;製藥佔三十六%,大多是「學名藥」,即專利過期、不受專利權保護的藥品;僅二十六%為新興生技,如農業生技、保健產品等,以致留不住高階生技人才,國際主力市場也不在台灣。
翁啟惠:臨床試驗 投入太少
他表示,台灣獲美國核准的發明專利總數佔世界第四,近六千件,生技產業專利數佔世界第十三,在創新研究及教育上名列前茅,為何產業規模小、產值低,主要在於台灣對新藥臨床前的動物試驗,及臨床第一、二期人體試驗投入很少,相關制度、法規、國際接軌等都未建立起來,導致學界研發新藥後,不知其是否具產業價值,因而無法確認後續發展,這與國家政策有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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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2009/10/19更新】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Regulations for Civil Service Special Examination for Patent and Trademark Application Reviewer,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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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06

在前陣子,蘋果提出了一項專利申請,從AppleInsider網站中所蒐集到的資料研判,蘋果這次所提出的技術不但可以感應到使用者的手指部分,還可以感應到手掌其他部位,同時使用者也可以透過雙掌來進行控制。 【文/楊又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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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去年7月開始運作至今,外界對其迅速且專業的審判給予高度評價,但偏高的一審判決維持率,讓律師憂心,會有侵害人民訴訟權與審級利益的問題。

我國智慧法院綜合審理涉及智財的民事、刑事與行政訴訟案件,「三合一」的制度創下全球首例。截至今年8月,智慧法院共收案1,741件,且平均73.1天就可以終結一案,比起先前動輒數年效率好上太多。

眾達國際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陳世杰表示,最新一期的國外刊物「LAW 360」,也大力讚賞台灣的智慧法院。

雖然外界對於智慧法院審判品質的評價頗高,但運行一年多來,二審維持一審判決的比率超過90%,幾乎一審就已定案,不少律師認為,這可能已經侵害人民的訴訟權。

另外,根據智慧法院統計,原告勝訴的案件只有8%,高達64%的案子都是被告勝訴,還有23%是雙方和解。

陳世杰認為,原告勝訴比率低的原因,可能是因為原告要負舉證責任,所以比較困難;至於23%的和解率,跟美國90%以上的和解率相比偏低,則可能因為台灣訴訟費用便宜,當事人都寧願放手一搏,也不要和解。

萬國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林發立表示,智慧法院法官少,總共只有兩個庭,等於一庭就是一審;如果不服智慧法院判決,上訴最高法院,就算得到最高法院支持,發回智慧法院,那還是得面對同一群法官,很難翻案。

此外,技術審查官的新制也頗令律師詬病。陳世杰表示,技術審查官可以提供技術報告給法官,影響法官心證,律師卻無從得知報告內容,也不能問技審官問題,不少律師擔心會造成突襲裁判。

也有律師認為,技審官都是從智慧財產局借調而來,總有一天會回到智慧局工作,在人情上,可能會不好意思認定同事審查的專利無效;或是有些專利以前根本就是自己在智慧局審查的,更不可能反悔認為無效,這些心理因素都可能影響裁判公正性。



【2009/10/05 經濟日報】@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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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考量尺新制 專利師打頭陣
〔記者楊久瑩/台北報導〕國家考試將引用量尺分數新制,做為試題偏難時上調及格人數的機制,引發考生關切。考選部長楊朝祥昨日說明,一旦典試法完成修法後,考選部將由專技考試中屬於「多選科」的專利師及導遊考試先行推動量尺制,一旦發生某一考科的應考人及格率偏低,原始分數不及格的應考人將可望透過量尺分數的成績換算起死回生。
低分群 起死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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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時報 / 潘羿菁/台北報導 2009/10/02
專利法將會有大變革,目前智慧局針對專利法進行修法,將動植物基因研發與改良標的,納入可申請專利權,如此一來,將可保障生技業者投入的研發心血,藉此扶持生技產業。
為了配合政府扶持六大新興產業的政策,專利法將會進行修法,智慧局表示,現行專利法禁止動、植物及生產動、植物之主要生物學方法與人體或動物疾病之診斷、治療或外科手術方法,申請作為專利權,不過這次專利法第24條將做修正,開放申請專利權。
不過開放申請也需要配套措施,經濟部將建請農委會與衛生署研議相當配套,智慧局舉例,各國對於生技產品上市門檻與國際間流通的標準不一致,美國販售的黃豆部分是基因改造,其農政單位就會針對改良的程度進行規範。
另外,智慧局也將針對舉發制度進行修法,未來舉證可望做部分請求項目侵權,官員表示,若專利權涉及侵權,將會針對其專利權包括產品與研發技術進行審查,如果審查結果是產品涉及侵權,但技術沒有違法,依據現行法律,整個專利權還是會被判定無效而撤銷。
舉發新制度實施的話,將可望保留研發技術的專利,而產品則會撤銷專利註冊,官員說,以克流感舉例,雖然產品已經上市,但是我可以研發更精進的製成技術,而製成技術就可以申請專利權。此修法方向將讓生技產業受惠居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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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及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4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及考量機關人事的穩定性,配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意見並依相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增訂限制本項考試及格人員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機關,以利機關人員久任,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林秘書長並表示,為應專利審查業務需要,新增二等考試電信工程、資訊處理2類科,並修正二等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物理、生物技術、藥學檢驗、工業設計等8類科應考資格;三等考試紡織工程、光電工程、物理及冶金工程4類科部分應試科目。其應試資格及應試科目的訂定及修正,均參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三級考試同類科應試資格及應試科目的訂定、或配合專利案件專業審查業務的需要修正應試科目。

資料來源:考試院http://www.exam.gov.tw/newshow.asp?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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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Antony
日期:2009-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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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葉素萍台北24日電)考選部今天指出,現行85項專技人員考試,僅9項要列考國文,考選部日前函詢50個相關單位調查,其中81.1%希望維持現狀、不考國文。


考選部次長董保城今天與媒體茶敘時指出,現行列考國文科目的專技人員考試,包括律師高考、民間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不動產估價師、中醫師、地政士、記帳士、不動產經紀人9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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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9/09/23 15:20

(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0923 15:19:48)經濟部智慧產局於9月22日舉辦「98年度專利訴訟新制國既研討會」,由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主辦,智慧財產培訓學院執行,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臺灣總會及台灣法學會智慧財產權法委員會共同協辦。



97年7月1日智慧財產法院正式掛牌成立,適用專業的智慧財產訴訟新制,綜合審理智慧財產的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案件,並集中審理所有智慧財產訴訟事實審的終審案件。一年多來,各界對智慧財產訴訟新制有了多一層的認識,肯定智慧財產法院訴訟同軌、見解統一、積極審理及迅速解決訴訟紛爭的有效運作;但現行實務運作對專利案件審理的影響,也引發社會大眾的探討與關心。



針對專利訴訟新制下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有效性審理及專利舉發並行之議題,日本早稻田大學法學部高林龍教授以及東京地方裁判所知財部總括判事清水節先生,透過日本專利無效審判及訂正審判制度,以及專利侵權訴訟中無效抗辯的實務及案例為借鏡,檢視我國目前智慧財產法院對於專利侵權訴訟中專利有效性之審理實務與相關問題,同時也可以做為智慧財產局未來專利舉發制度修法方向的參考;另外邀請韓國專家Professor Chaho JUNG、新加坡專家--Dr. Stanley Lai共同分享韓國及日本的專利爭訟制度。



本次研討會最後場次—圓桌論壇,與會的各國專家以及我國學術界、司法界及實務界菁英,對我國現行專利制度實務、專利法修正方向及專利訴訟審理實務更是熱烈深入探討,本次研討會共吸引超過300位產業界及法界人士共襄盛舉。


資料來源:http://tw.news.yahoo.com/article/url/d/a/090923/5/1rnh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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