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97年1月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0037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20條

1 本規則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2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每年舉行一次;遇有必


要,得臨時舉行之。                                                                                                                           


3 本考試採筆試方式行之。



4    應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應本考試: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八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專利師法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5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理、工
、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等相關學院
、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二、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
6     中華民國國民於專利師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全部科
目免試: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
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
轉任公務人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
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
三、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
,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三年以上。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前申請,逾期不得申請。
7     證明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資格,應繳驗技師或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專利代理
人證書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8     證明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資格,應繳驗考試及格證書、銓敘部銓敘合格證書、銓敘部
合格任審通知書、專利代理人證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證明文件及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9     證明第六條第一項第三款之資格,應繳驗專利代理人證書、受聘為專任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之證明文件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發之從事專利師法第九條所定業務三年以上之證明文件。
10    本考試應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
四、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前項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11    應考人具有第六條資格之一,申請全部科目免試者,其案件之審議,由考選部設專利師考試審議委員會辦理。審議結果,由考選部核定,並報請考試院備查。
前項審議結果,經核定准予全部科目免試者,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及格證書,並函經濟部查照。
12    應考人報名本考試應繳下列費件,並以通訊方式為之:
一、報名履歷表。
二、應考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中華民國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其他外交部授權機構(以下簡稱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報名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應考人以網路報名本考試時,其應繳費件之方式,載明於本考試應考須知及考選部國家考試報名網站。
13   應考人依第六條規定,向考選部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時,應繳下列費件:
一、全部科目免試申請表。
二、資格證明文件。
三、國民身分證影印本。華僑應繳僑務委員會核發之華僑身分證明書或外交部或僑居地之駐外館處加簽僑居身分之有效中華民國護照。
四、最近一年內一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
五、申請全部科目免試審議費。
六、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前項申請全部科目免試,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一日前,以通訊方式為之。
14   繳驗外國畢業證書、學位證書、在學全部成績單、學分證明、法規抄本或其他有關證明文件,均須附繳正本及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中文譯本。
前項各種證明文件之正本,得改繳經當地國合法公證人證明與正本完全一致,並經駐外館處證明之影印本。
15   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成績未達五十分者,均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16    外國人具有第五條資格之一,且無第四條各款情事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7   本考試及格人員,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經濟部查照。
18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19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報請考試院核備。
20條  本規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十一日 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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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經濟部經智字第0960261959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5條
第 1 條 本辦法依專利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五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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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
修正時間:民國 98 05 27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本法中華民國 98.05.27 修正公布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
行。
 
總則
1 為維護專利申請人之權益,強化從事專利業務專業人員之管理,建立專利師制度,特制定本法。
2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專利師之管理業務,由經濟部指定專責機關辦理。
3 中華民國國民經專利師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外國人得依我國法律,應專利師考試;其考試及格,並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得充任專利師。
4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專利師;已充任者,撤銷或廢止其專利師證書:
一、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本國法院或外國法院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不在此限。
二、受本法所定除名處分。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經撤銷考試及格資格。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五、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六、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 相關專科 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依前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撤銷或廢止專利師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定,請領專利師證書。
5 經專利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其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身分證明文件。
 
執業及責任
6 專利師應經職前訓練合格,並向專利專責機關登錄及加入專利師公會,始得執行業務。但於專利師公會成立前,不受加入專利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之限制。
前項職前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7 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執行業務:
一、設立事務所或由二人以上組織聯合事務所。
二、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
8 專利專責機關應置專利師名簿或檔案,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住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二、學歷及經歷。
三、事務所名稱及地址。
四、專利師證書字號。
五、登錄日期及其字號。
六、加入專利師公會日期。
七、懲戒之種類、日期及事由。
專利師於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專利專責機關申報備查。
9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10 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11 專利師受委任後,應忠實執行受任事務;如因懈怠或疏忽,致委任人受損害者,應負賠償責任。
12 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13 非領有專利師證書者,不得使用專利師名稱。
14 外國人依本法領有專利師證書者,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時,應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應遵守我國一切法令及專利師公會章程。
15 外國人在我國執行專利師業務者,於向有關機關陳述時,應用我國語言;所陳文件,應以我國文字為主。
 
公會
16 專利專責機關登錄之專利師,滿十五人者,應組織專利師公會。
專利師公會不得拒絕具有會員資格者入會。
17 專利師公會以中華民國行政區域為其組織區域,並於中央政府所在地組設之。
專利師公會,以一個為限。
18 專利師公會置理事、監事,均由會員大會選舉之,並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專利師公會之理事不得逾三十五人;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名額三分之一;候補理事、候補監事名額不得超過理事、監事名額三分之一。
19 理事、監事任期均為三年,其連選連任者,不得超過二分之一;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20 專利師公會每年召開會員大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大會。如經會員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應召開臨時大會。
21 專利師公會應訂立章程,報請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並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章程變更時,亦同。
22 專利師公會之章程,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名稱及會址。
二、宗旨、組織及任務。
三、會員之入會及出會。
四、會員之權利及義務。
五、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名額、任期、權限及其選任、解任。
六、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會議之規定。
七、會員應遵守之專業倫理規範。
八、專利師紀律委員會之組織及風紀維持之方法。
九、會費、經費及會計。
十、章程修訂之程序。
十一、其他依法令規定應載明或處理會務之必要事項。
23 專利師公會應將下列各款事項,陳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及主管機關:
一、會員名冊及會員之入會、出會。
二、理、監事選舉情形及當選人姓名。
三、會員大會、理事會及監事會開會之決議事項。
24 專利師公會之決議或其行為,違反法令或該公會章程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一、警告。
二、撤銷其決議。
三、撤免其理事、監事。
四、限期整理。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處分,主管機關亦得為之。
 
懲處
25 專利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付懲戒:
一、違反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禁止行為之規定。
二、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經裁判確定。
三、違背專利師公會章程之行為,情節重大。
26 專利師應付懲戒者,委任人、利害關係人、專利專責機關或專利師公會得列舉事實,提出證據,報請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27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
一、警告。
二、申誡。
三、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
四、除名。
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視為申誡處分一次;申誡處分累計達三次者,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應予除名。
28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應通知被付懲戒人於二十日內提出答辯書或到會陳述;屆期未提出答辯書或未到會陳述者,得依現有資料逕行決議。
29 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懲戒事件,認有犯罪嫌疑者,應即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30 專利師之懲戒處分確定後,專利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其決議書刊登專利公報,並通知專利師公會。
31 主管機關應設專利師懲戒委員會,處理專利師懲戒事件;其組織、審議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2 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而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者,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受前項處分後,仍繼續辦理專利師業務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33 專利師未依本法登錄或未加入專利師公會或受停止執行業務處分,而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屆期仍不改正或不停止其行為者,得繼續限期命其改正或停止其行為,並按次處罰至改正或停止為止。
34 專利師公會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者,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附則
35 本法施行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且有證明文件者,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
一、經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考試及格,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
二、經公務人員高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或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轉任公務人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第九條所定業務一年以上。
三、經專利專責機關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二年以上,且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第九條所定業務三年以上。
依前項規定得申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一年內申請免試,逾期不得申請。
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利師證書者,其業務之執行,應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受須經職前訓練之限制。
依第三項規定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者,應檢具證書費及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之;其因遺失、滅失或毀損而申請補發或換發者,亦同:
一、申請書。
二、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其證明文件。
三、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四、身分證明文件。
第三項專業訓練之訓練期間、實施方式、退訓、停訓、重訓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36 本法施行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者,於本法施行後,得繼續從事第九條所定之業務。
專利代理人從事業務之管理,準用第五條後段、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一條規定。
37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擔任專利代理人;已擔任專利代理人者,撤銷或廢止其專利代理人證書:
一、因業務上有關之犯罪行為,受一年有期徒刑以上刑之裁判確定。但受緩刑之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
二、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三、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
四、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委請 相關專科 醫師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五、據以領得專利代理人證書之資格,經依法律撤銷或廢止。
38 專利代理人對於下列案件,不得執行其業務:
一、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二、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
三、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
專利代理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
二、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
三、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任案件內容。
四、以自己或他人名義,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
五、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
39 專利代理人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或第二項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專利專責機關得視其違規情節,為警告、申誡、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或廢止專利代理人證書之處分。
40 本法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本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五日 修正之條文,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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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專利師考試相關問答
問1、專利師何時考試、考試科目為何?
答:
  ㄧ、專利師法自97年1月11日開始施行。專利師考試將由考選部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14  條規定,訂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並據以辦理考試。
  二、依考選部發布97年度考試計畫,專利師考試預訂報名日期為97年5月19日至5月28日,預訂考試日期為97年8月21日至8月25日。
  三、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第5條規定,應考資格為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理、工、醫、農、生命科學、生物科技、智慧財產權、設計、法律、資訊管理等相關學院、科、系、組、所、學程畢業,領有畢業證書者;另普通考試技術類科考試及格,並曾任有關職務滿四年,有證明文件者,亦可應考。
  四、應試科目,依上開考試規則第10條規定,共計6科,包括專利法規;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任選一科);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任選一科)。
  五、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選部將另外訂定公告各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
  六、詳細請參閱考試院發布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專利師考試規則」。(詳細內容刊登於考選部,網址http://www.moex.gov.tw/)
貳、專利師的業務
問2:專利師的業務範圍有哪些?
答:
  ㄧ、專利的申請事項。
  二、專利的異議、舉發事項。
  三、專利權的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的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的專利業務。
問3:專利代理人代理申請人為專利爭訟、閱卷、繳納年費、勘驗,是否為專利師之業務範圍?
答:
  ㄧ、任何人只要符合訴願法第33條、行政訴訟法第49條規定者,皆可作為訴願、行政訴訟之代理人。因此,代理專利爭訟並非專利師專屬業務,非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業務範圍。
  二、代理申請人為閱卷、繳納年費、面詢、勘驗等事項,雖屬專利法令所定事項,惟其並無資格限制,非專利師亦得為之,因此,該代理行為並非專利師法第9條所定之業務範圍。
問4:不具專利師資格,受僱於公司、事務所撰寫說明書是法?
答:受僱於公司、事務所撰寫說明書,乃基於受僱於公司、事務所之僱傭契約關係,辦理公司、事務所 本身的事務,並非執行專利師業務,並無違法問題。
問5:專利師法施行後,申請人是否仍可指定文件代收人?
答:依行政程序法第83條及專利法施行細則第8條之規定,申請人可指定將文件送達代收人,惟代收人的權責僅為單純代收文件,並不能受委任辦理專利師之業務,因此,專利師法施行後,申請人仍可指定文件代收人。
問6:專利師法施行後,律師是否可以受委任辦理專利師業務?
答:可以。依律師法第20條第2項規定,律師得代理專利事務,因此,律師縱未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或未取得專利師資格,日後,仍得以律師名義代理專利事務。其所能代理專利之事務與專利師業務相同。
參、專利師領證及登錄執業程序
問7:專利師從考試及格到執業,整個流程為何?
答:
考試及格 申領證書 職前訓練 加入公會 申請登錄
(考選部) (智慧局) (智慧局) (專利師公會) (智慧局)
問8:專利師考試及格後,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應檢送哪些
答:
  ㄧ、申請書1份。(可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t_attorney.asp)
  二、證書費新台幣1500元。
  三、專利師考試及格證書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五、最近半年內正面2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3張。
問9:申請登錄應檢送哪些文件?
答:
  ㄧ、登錄申請書1份。(可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t_attorney.asp)
  二、專利師證書影本1份。
  三、職前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問10:專利師可否將事務所設置於公司或企業營業地址?
答:可以。專利師受僱於公司或企業,為辦理公司或企業專利事務,以利文書送達,而以公司或企業內之地址為其事務所地址,尚難認與專利師法第7條有不合之處。
肆、專利代理人免試及執業事項
問11:專利代理人申請免試轉為專利師的流程為何?
答:
  申請免試 專業訓練 申領證書 加入公會 申請登錄
(考選部) (智慧局) (智慧局) (專利師公會) (智慧局)
  98.1.11前 100.1.11前
問12:申請專利師考試免試之資格為何?(第35條)
答:專利師法施行前(97年1月11日前),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向考選部申請免試:
  ㄧ、具有技師、律師或會計師資格,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且於97年1月11日前,已有從事專利師業務1年以上的之資歷。
  二、具有公務員任用資格,在本局(或改制前中央標準局)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且於97年1月11日前,已有從事專利師業務1年以上的資歷。
  三、本局(或改制前中央標準局)聘用為專任之專利審查委員,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並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且於97年1月11日前,已有從事專利師業務3年以上的資歷。
問13:何謂從事專利師業務?何謂專利師業務1年(或3年)
答:一、指有以專利代理人身分,具名代理申請人向本局為專利的申請、異議、舉發、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的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二、專利師法於97年1月11日施行,專利代理人若在96年1月11日前(含當日),有具名代理申請人從事上開業務,即有從事專利師業務1年以上之資歷;在94年1月11日前(含當日),有具名代理申請人從事上開業務,即有從事專利師業務3年以上之資歷。
問14:何謂實際擔任專利實體審查工作?
答:指曾在本局(或其前身中央標準局)實際從事下列工作之ㄧ者:
  ㄧ、從事發明、新型、新式樣專利申請案初審實體審查工作或再審查實體審查工作,且於審查意見表或在審定書上有具名。
  二、從事專利異議實體審查工作、舉發實體審查工作,且於審查意見表或審定書上有具名。
  三、從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製作,且於報告書上有具名。
問15: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受聘於事務所或公司從事專請免試資格?
答:不符合。請參閱問13說明。
問16: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從事代理專利訴願、行政訴之經歷,是否符合申請免試資格?
答:不符合。請參閱問3說明。
問17:符合免試資格者,申請免試及專業訓練有無時間限35條第2項、第3項)
答:有
  ㄧ、應於98年1月11日前,向考選部申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
  二、應於100年1月11日前,經本局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問18:如何申請免試?
答:申請免試之前請先向本局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歷證明文件,然後再檢附其他文件向考選部申請。(詳情請洽考選部,網址http://www.moex.gov.tw/)
問19:申請從事專利師業務1年(或3年)以上及實際擔任體審查工作2年以上(統稱專利代理人資歷)證明應檢送哪些文件?
答:
  ㄧ、申請專利代理人資歷證明申請書(可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t_attorney.asp),申請書應載明符合資格條件之事實,以供查核。(詳細請參閱申請書)
  二、執業案件證明、服務工作證明文件。
問20:如何申請參加專業訓練?
答:應檢送以下文件及訓練費用,向本局申請:
  ㄧ、申請書1份。(可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t_attorney.asp)
  二、專業訓練費用。(本局將另行公告)
  三、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證書影本1份。
(有關專業訓練詳細內容請參照96年12月26日經智字第09602619590號訂定發布之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辦法)
問21:專業訓練的課程內容、訓練方式為何?
答:專業訓練包括課程內容60小時,測驗7小時,課程內容及時數如下:
  ㄧ、開訓:3小時。
  二、專利師執業倫理:3小時。
  三、專利法規:9小時。
  四、專利程序審查基準及實務:3小時。
  五、專利分類及檢索:6小時。
  六、發明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及實務:12小時。
  七、新型專利形式審查基準及實務(含新型專利技術報告):3小時。
  八、新式樣專利實體審查基準及實務:3小時。
  九、專利舉發審查基準及實務:6小時。
  十、專利申請及爭訟案例研討:12小時。
訓練方式採梯次辦理,並以專班訓練、數位學習或二者兼採之方式為之。
問22:專業訓練是否有考試?
答:專業訓練有考試,及格方式以測驗科目總成績平均計算滿六十分才算及格。測驗科目如下:
  一、專利法規。
  二、專利實務。
  三、專利說明書之撰寫。
測驗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專利說明書之撰寫採申論式外,其餘測驗科目採申論式及測驗式混合試題。
問23、專業訓練合格後,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應檢送哪些
答:
  ㄧ、申請書1份。(可至本局網站下載http://www.tipo.gov.tw/patent/patent_attorney.asp)
  二、證書費新台幣1500元。
  三、專業訓練合格證明文件影本1份。
  四、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五、最近半年內正面2吋脫帽半身照片一式3張。
問24、專利師法施行後,現行專利代理人可否繼續執業?
答:依據專利師法第36條規定,專利代理人可以繼續執業。
問25、專利師法施行後,現行專利代理人證書是否繼續核
答:專利代理人管理規則於97年1月11日廢止生效,因此,廢止後即不再受理申請核發專利代理人證書。但依專利師法之規定,本局仍受理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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