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產業面臨研發競賽,各國專利申請數節節高升,由世界五大專利局美、日、歐、韓、中國大陸之專利申請案件數(含發明、新型及新式樣;美國含植物專利)消長來看,以中國大陸的申請量及成長率表現最為突出。
2008年五大專利局之專利申請案件數中,以中國大陸(828,328件)為最多,美國(485,312件)次之、日本(434,023件)再次之,跟隨在後的分別為南韓(244,787件)及歐洲(146,561件)(如表1)。2008年與2007年比較之成長率,以中國大陸(19.33%)為最高,歐洲(3.62%)次之,美國(0.07%)為持平,南韓(-1.26%)及日本(-2.06%)均顯示負成長,若將時間軸拉長至10年來看,自1999年以來的專利申請趨勢,中國大陸呈現成長迅速、銳不可擋的態勢,近年已陸續超越日本與美國,成為全球專利申請件數最多的國家;美國與日本二大科技強國則呈現長期穩定成長,惟近3年略顯疲弱的現象;南韓維持穩健成長;歐洲則呈現溫和成長(如圖1),以上數據顯示中國大陸已成為兵家必爭之地。
2008年我國人向世界五大專利局的申請案件數,以向中國大陸專利申請案件數22,469件為最多,美國(18,001件)居次,日本(3,249件),歐洲(1,057件)再次,南韓(907件)居末;以2008與2007年成長率相較,除歐洲(39.45%)有相當的成長外,其他均呈衰退情形,尤以向南韓申請件數下降5.82%為最多。以排名而言,我國向美、日、歐、韓、中國大陸專利申請多維持在前10名,其中,向中國大陸及美國申請件數排名分居第3、4位(如表2),顯示我國海外市場的版圖以中國大陸及美國為重心。值得一提的是,我國在歐洲申請量的核准比例近年亦成長迅速,在歐洲專利局維持量少質精的精神,致力於加強專利品質的原則下,我國的表現尤顯難能可貴。
我國在2009年受理專利申請件數共78,425件,其中發明為46,654件,新型 25,032件、新式樣6,739 件,以申請發明專利為多數,復以研發人力比例觀之,我國在2008年每百萬人專利核准數為335件,領先美國的301件、日本287件,可見我國致力於研發創新,足與其他科技大國競爭。
面臨與日俱增的競爭壓力,海外新興市場的開拓誠屬不易,我國專利布局向以美、日、歐等主流市場為主,近年在中國大陸的持續發展亦值得樂觀期待。世界五大專利局的申請案件數,約占全球總申請件數之80%,而我國向國外專利申請,亦集中在該五大專利局,且維持在前10名,顯示海外專利布局能與全球趨勢相符合。我國具有深厚的研發實力,以及優質的技術人才,近3年平均每年8萬件專利申請案,同時在五大專利局的專利申請表現亮眼,相關產業如何善用專利資訊,以了解市場脈動,並掌握研發方向,是產業長期發展必須注重的課題,有待產官學研各界的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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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公布98年專利申請及公告發證統計資料,全年受理專利新申請件數共78,425件,比97年減少5,188件,成長率-6.20%,是2002年以來首度負成長。本國法人專利申請前10名中,各名次申請量普遍都比97年略減,不過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仍以3,250件申請案大幅領先其他申請人,穩坐專利龍頭寶座。
在知識競爭的潮流下,世界各國不論公、私部門對於專利權的重視與時俱增。智慧局從88年正式改制成立以來,所受理的專利申請案年年增加,於97年達最高峰(83,613件),但98年受理申請案件減少五千餘件,主要是外國法人申請量大幅萎縮,外國法人於98年僅申請27,169件,較97年(32,274件)減少了15.82%。
本國法人當中,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持了自92年以來,連續七年申請及獲准專利雙料冠軍的佳績,以3,250件申請案及1,770件獲准案傲視其他申請人;申請專利的二、三名分別是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820件)及英業達股份有限公司(606件),專利獲准的二、三名則是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及正崴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外國法人方面,申請專利案件量前三大為高通公司(QUALCOMM INCORPORATED)、新力股份有限公司(SONY CORPORATION)、皇家飛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V.),其中高通公司申請量反較97年增加344件,大幅成長38.83%,在不景氣聲浪中逆勢上揚,表現搶眼。專利獲准部分,三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則是98年獲准專利最多的外國法人。
國內學術界98年於專利領域表現亮眼,本國法人專利申請排行中,多達23所大專校院擠進前百大,較97年增加4所;其中遠東科技大學以329件申請案高居本國法人申請排行第7名,為大專院校申請量的第一位,不過,多數為新型申請案;台灣大學於百大名單中居第11名,計有253件申請案,且其中239件為發明申請案,居發明申請排行的第7名,同時也是發明申請案數量最多的學校;此外,南台科技大學、元培科技大學、成功大學、北台灣科學技術學院、中興大學、樹德科技大學、交通大學、台灣科技大學、清華大學、義守大學、屏東科技大學、中山大學也均有超過百件以上的專利申請案,顯示我國學術界研發創新潛力看好,對於爭取智慧財產權的態度亦十分積極。
美國學者Gerard Torres曾表示,經濟衰退至影響專利申請件數,約有1年的時間落差,而98年專利申請件數不如97年,與97年間金融海嘯襲捲全球確有連動關係,由於全球金融海嘯期間,國內外各界對於研發創新投入的資源因而短少,造成98年申請件數下滑,而全球景氣在98年中後半年已見復甦,99年度專利申請是否能再創榮景,頗值得關注。但無論如何,專利權既為產業競爭的利器之一,擁有質量並重的智慧財產權,才能以創新技術領先及防禦競爭對手,保持市場優勢。智慧局鼓勵各界及學術研究機構繼續致力於研發創新,為產業本身及國家整體競爭力積蓄能量與實力。
以上法人專利申請及公告發證百大排名資料已置於智慧財產局網站「專利」-「專利業務統計」項下,歡迎各界參閱。(http://www.tipo.gov.tw/ch/NodeTree.aspx?path=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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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市場變化多元,仿冒著名商標或表徵的不正競爭行為,如汽車廠修理廠未經授權而懸掛其車輛商標;精品品牌被用於不相關的商品,如香奈兒KTV、檳榔;連鎖食品公司遭人以極近似的名稱與內外裝潢模仿等,是否攀附權利人的知名度及商譽,而有不公平競爭行為?在實際案例發生時,權利人救濟管道為何,是商標法?還是公平交易法?最近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表達擬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修法立場,智慧局擔心將使權利人喪失透過公平法尋求補充救濟之機會,於99年2月9日邀集公平會及專家學者再次召開協商會議。與會者多數建議應繼續保留該條文,以免智慧財產權保護網出現漏洞,影響國內公平交易秩序。智慧局亦期盼公平會於公平交易法修法時,能將與會者意見納入參考。
由於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未註冊著名商標之保護,公平會於民國80 年參考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規定,訂定公平交易法第20條予以明文保護,以解決當時嚴重之商業仿冒而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惟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文義規定,涵括已註冊及未註冊著名商標,其違反之效果又遠高過商標法,若不刪除,行為人所負之法律責任與商標法之侵權責任,顯然輕重失衡,致實務上在適用該條款規定時,趨於保守;而商標法損害賠償金額計算雖較為明確,容易執行,卻無法涵蓋市場上不公平競爭之各種行為,導致權利人認為對於侵害各種表徵或市場各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常因商標法與公平法適用上不明確,無法得到充分之保護而提出質疑。
與會的學者專家表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不正競爭部分,有事業競爭層面的考慮,與商標法保護目的不同,從競合角度來看,應該儘量避免二法規範重疊,但公平法第20條所保護的表徵,相當程度可彌補商標法對未註冊商標保護之不足,應保留該條文之規定,僅須在要件作適度調整,並刪除行政裁處及刑事責任的適用,只課予民事責任。
公平會代表說明,隨著商標法對商標定義的擴大,表徵與商標已無區別,仿冒已註冊、未註冊著名商標或表徵之行為,都是不公平競爭行為,原則上都需要保護,但它的保護必須是調和的,如果對於未註冊著名商標保護的層次及基準是有共識的,也就是它的保護是補充的;是低於已註冊的著名商標的,在這樣的共識下,若是要放在是公平交易法,會把意見提呈給委員會參考。
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於99年3月4日送行政院審查,該修正草案內容並未包括未註冊著名商標之保護規定,主要是希望公平法與商標法依舊維持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商標法有明確規範者,應優先適用商標法,商標法未規定者則由公平法補充適用,並透過課予不正競爭行為人一定之責任,使市場競爭秩序回復,且對於無法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之權利人,賦予尋求權利救濟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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蘋果提告 宏達電表示:…





2010/03/03

蘋果日前針對宏達電提出告訴,指其旗下生產手機侵害蘋果20項專利,並要求宏達電停止在美國銷售旗下手機產品。






文/楊又肇


蘋果日前針對宏達電提出告訴,指其旗下生產手機侵害蘋果20項專利,並要求宏達電停止在美國銷售旗下手機產品。











(圖/擷自Gizmodo網站)

蘋果指出宏達電旗下手機諸多介面功能,如手勢解鎖等類似的軟、硬功能均侵害到蘋果旗下專利。蘋果同時一一列舉出20項專利,表示不能允許宏達電任意侵害其專利 (詳細專利內容可在Gizmodo網站上看到)。


而隨後宏達電也為此發表聲明,表示宏達電本身在過去13年來一直持續研發手機技術,除了配合美國相關法令外,同時也十分維護自身創新內容以及持有之專利權益。同時表示目前宏達電僅透過媒體報導得知蘋果提告,目前將會針對蘋果所提告知內容研究,在瞭解全盤狀況之後將會做出進一步的適當回應。宏達電表示,此次訴訟將不會對自身營運產生短期的衝擊,同時對今年第一季的財務預測也將不會產生影響。


而根據一般猜測,蘋果在先前除了控訴Nokia壟斷外,此次更針對宏達電提出專利侵害告訴,除了可能是想阻止宏達電在美國市場發展之外,也可能是針對在其背後的Google。由於近期宏達電與Google合作十分密切,或許針對宏達電提出告訴可達到示威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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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蘋果告贏宏達電 那麼…?





2010/03/16

姑且不論蘋果此次提告是為了捍衛自己權益,或者是有其另外考量,萬一蘋果真的告贏宏達電,那麼可能會有幾種狀況:






文/楊又肇


前陣子蘋果針對宏達電 (HTC)提出侵權控訴,直指HTC旗下手機侵害蘋果20項專利,並訴求不得於美國境內銷售相關手機產品。


我們姑且不論蘋果此次提告是為了捍衛自己權益,或者是有其另外考量,萬一蘋果真的告贏宏達電,那麼可能會有幾種狀況:


01.美國境內無法買到任何HTC產品


若蘋果告贏,且HTC也不打算堅持在美國市場,那麼結果就是HTC相關手機產品不再進入美國境內。對HTC而言不但是得賠償蘋果相關專利權益損失,同時也失去美國境內市場機會。對蘋果而言,除了贏得官司與賠償金之外,同時也減少了一名手機市場上的競爭敵手,甚至進一步消耗了其背後的大魔王-Google在行動領域上的拓展機會。


02.HTC與蘋果達成和解


若蘋果告贏,而HTC也不想放棄美國市場的話,那勢必得與蘋果達成和解共識。可能與蘋果在專利技術進行合作,那麼結果就是HTC旗下手機產品金額將會增加,在價格競爭上可能將會減弱 (除非HTC打算賠錢賣手機)。或者是HTC轉而買下蘋果的專利技術,但蘋果會這麼簡單放棄自己的技術專利嗎?


03.HTC與蘋果和解,但不再採用被提告之專利


若蘋果告贏,HTC也不想放棄美國市場,更不願意旗下手機得加上專利費用支出,那麼意謂與蘋果和解或支付賠償之後,HTC將不能在手機產品繼續使用被提出侵權的技術。換句話說,手機很可能就會變成如WIRED網站所製作的想像圖一樣:











(圖/擷自WIRED網站)

首先,可能會沒有圖示自動排列功能,也就是說,當手機桌面上的圖示被刪除或新增後,他們不會自動重新依序排列,而只會留下一堆空位等使用者自己整理。而由於無法繼續使用像iPhone上的虛擬滑鍵鎖,HTC手機之後的鍵盤上鎖僅能透過實體按鍵組合,或者是其他方式來控制鍵盤鎖功能。


然後是HTC手機在捲動螢幕畫面內容時,必須透過像Windows會有的上下左右捲動Bar,而無法像以前那樣直接用手指拖拉畫面內容範圍。


而更困擾的是,手機可能將只能一次執行一項工作,而無法同時多工處理各項軟體。另外HTC手機也無法在待機狀態下以低電壓維持最低限度的運作,其結果便是手機從開機後都將維持同樣效能運作到沒電為止,而無法有效配置電池效率。


結論


如果真的發生像WIRED網站所說那樣的話,那恐怕HTC大概也不會考慮美國市場了,另外應該也沒有使用者會喜歡「這樣的」全新智慧型手機吧?但話說回來,HTC應該也不會輕言放棄美國市場,而目前還不知道HTC將如何應對蘋果此次提告,姑且觀望蘋果或是HTC接下來如何表示吧? (話說回來,蘋果目前與NOKIA的官司似乎也拖很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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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梯次專利師考試全部科目免試及格人員專業訓練測驗,於98年12月12日上午9時舉行,業於當日下午圓滿結束。
本次測驗科目包括專利說明書之撰寫、專利法規及專利實務三科;三科試題題目及其中「專利法規」與「專利實務」二科測驗題答案公布於本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List.aspx?path=2794&DepartmentID=7&CategoryID=46),應考人如對測驗題答案有疑義,至遲應於12月16日前提出。
相關圖片:
相關檔案:981212專利說明書之撰寫│981212專利法規試題│981212專利實務試題│0981212 測驗題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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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兩年前,Nokia宣布設計出了一款概念手機,使用柔性納米材料可以纏在手腕上的Nokia Morph,在當時可以引起了不小的震動,因為這確實是一個超出人們對于手機定義的設計。但是兩年中,Nokia再沒有就這個概念機發表任何信息,所以Morph也就逐漸淡出了人們的視線。
    但是最近,Nokia申請了一項專利,其內容是移動設備挂接屏幕專利技術,這項專利可以使得屏幕變得如同硅膠一樣柔軟並能與不同設備兼容,一些人從Nokia的這項專利中看出來了,Morph沒死,Morph活的好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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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鮮日報記者 白剛甯/成好哲 (2010.01.15 15:09)
在全球專利之爭中,韓國的反擊全面開始。以韓國資本建立的專利法律公司針對諾基亞、索尼愛立信等跨國企業提起專利訴訟,並開始創造專利費收益。
主人公就是SPH America。SPH公司成立於2006年,由韓國大企業和研究機構等參與投資,是一家專門負責專利事宜的企業。據稱,當時韓國政府的IT主要負責部門資訊通信部(現廣播通信委員會)為“積極抗擊海外專利怪物(Patent Troll)的進攻”而推動了SPH America的成立。
SPH於去年針對諾基亞等17家手機廠商提起專利費訴訟稱:“侵犯了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ETRI)擁有的第三代(W-CDMA)手機專利技術。”
SPH公司代表Park Chang-soo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說:“預計通過訴訟,將獲得3000億韓元至6000億韓元左右的專利收益。”
Park Chang-soo表示:“SPH百分之百為韓國資本,百分之百由韓國專利專業人才參與,專門針對侵犯韓國技術專利的情況提起訴訟。”Park Chang-soo是首爾大學工程學博士出身,擁有美國律師資格證,曾任韓國專利廳審查官。
◆韓國專利訴訟的“秘密武器”亮相
SPH和ETRI及韓國大企業自2006年起便開始為提起國內自主研發技術——第三代移動通信相關專利訴訟而做準備。Park Chang-soo表示:“通過第三代專利訴訟獲取的專利使用費50%以上將支付給專利持有人ETRI,訴訟費用等一切經費由SPH承擔。”Park Chang-soo還表示:“專利相關權利歸屬ETRI,一些媒體報導說是‘將國內專利廉價出售給海外企業’,但這毫無依據。”
實際上隨著SPH全面開展活動,也取得了一些實質性成果,比如與臺灣的一家手機製造商達成協定,從該公司收取共達900萬美元的專利使用費等。據悉,ETRI擁有的專利是第三代移動通信必備的電流裝置,因此幾乎所有手機製造商都利用韓國ETRI的技術生產產品。
◆專利怪物的攻勢日益猛烈
全世界已有220多家專利專門企業針對韓國企業提出各種訴訟。
最近,由美國的微軟、英代爾等公司主導的專利怪物“高智發明(Intellectual Ventures,IV)”公司針對國內三星電子、LG電子,提出了每年達數千億韓元的專利費訴訟。幾年前,Inter Digital還曾對所有手機製造商提起專利訴訟。Inter Digital在手機領域擁有4200多項專利。Park Chang-soo說:“IV只不過是冰山一角,在外國發動的專利攻勢下,國內企業蒙受巨額損失。”
◆憑藉製造業優勢瞄準全球專利市場強者地位
專家預測說,在製造業領域具有優勢的韓國企業在專利之爭中也可以同海外全球企業展開平等的競爭。因為,海外專利怪物大都從放棄製造業的企業購買專利權或確保許可權代行權利並加以利用,但SPH 等韓國籍專利企業則可以不斷確保在大企業製造業現場創造的專利。國內大企業負責專利事務的管理人員表示:“海外專利怪物將處於試驗階段或現場不使用的專利用作武器,因此,隨著時間的推移,我們將處於有利地位。”
最近10年裏美國專利申請企業的排名(IFI的統計結果)也證明了這一點。1999年,美國專利申請數目最多的“20強”企業名單中,美國和歐洲分別為10個和2個,佔據一半以上,但到了2009年,美國減少到7個,而歐洲一個都沒有。摩托羅拉、飛利浦、西門子等企業從名單中消失。這些企業在近10年裏在製造業領域的競爭中被遠遠拋開。
相反,日本同期內從7個增至10個,韓國出現2個,臺灣也出現1個。電子行業的一位元有關負責人表示:“美國、歐洲地區的製造業基礎越來越薄弱,因此,專利企業也有所減少。製造業基礎越堅實,專利實力就越強。”
◎關鍵字:專利怪物(Patent Troll)
不承擔生產、銷售等製造業領域的責任,只持有專利技術,在同其他企業的專利訴訟或談判中獲取巨額專利使用費(專利稅)或損害賠償金的專利管理專門企業。據推測,以2007年為准,全球專利認證市場規模達5000億美元,市場非常大。隨著美國和歐洲製造業從20世紀90年代後期開始衰退,這種專利怪物的數量大幅激增。
◎關鍵字: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ETRI)
韓國電子通信研究院(Electronics and Telecommunications Research Institute) 位於大田儒城區,是為研發資訊通信技術而成立的研究機構。研究院的代表性研發業績包括在世界上最先將韓式移動通信技術(CDMA)實現商用化、開發地面波DMB技術等。該研究院隸屬知識經濟部,研究員人數多達2000人,年預算規模超過6000億韓元,是韓國國內最大的政府研究機構。

朝鮮日報中文網 chn.chosu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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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光碟產業投資展望(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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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報】2010光碟產業投資展望(一)
2010/01/15 10:26 寶來證券







《光碟機廠商2010 受惠於nb 的高成長,營收與獲利可望大幅提高,此外藍光市場將在09 年第4季起飛》


◆產業前景:


一、nb 在2009 年正式取代dt,薄型光碟機廠商受惠甚大


根據idc 資料,nb 將在2009 年正式取代桌上型電腦(dt,2010 年nb 的yoy 可望達到16.5%,2011 年nb 的yoy 更可望達到20.3%,此外在all in one pc 帶來的新潮流下,薄型光碟機勢必成為未來的主流,廣明為國內最大的薄型光碟機廠,而國內光碟機龍頭廠建興電也在2009q3 成功切入薄型光碟機市場,未來營收成長可期。(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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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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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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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內光碟機廠建興電、廣明庫存水位安全


在光碟機讀取頭持續缺貨的情況下,預計將於2010 年q1 才可望達供需平衡,國內光碟廠建興電、廣明庫存水位皆低,至2009 第三季建興電存貨週轉天數只有25.42 天、廣明更只有15.38 天,整體庫存相當健康(圖二。建興電讀取頭主要來自sanyo、hitachi,廣明讀取頭主要來自sharp。(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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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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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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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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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光碟片廠靜待藍光市場普及


2008 年起精碟、遠茂、巨擘、maxel 等光碟廠淡出市場,加上大陸二線碟片廠縮減產能或倒閉,光碟產業自2004 開始嚴重供需失衡的狀況,大幅改善,但自2007 年開始全球光碟片產量呈現衰退現象,相關廠商獲利因此未有起色,而藍光光碟片毛利高逾30%,相較傳統cd/dvd 的0%,大幅提高,預期未來在藍光光碟片普及後,2011 年光碟片廠商獲利能力將大幅提升。(圖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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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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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光碟片廠商切入觸控面板產業現況


光碟片廠目前積極轉型,國內兩大光碟片廠紛紛投入觸控面板產業。錸德 2349(TW) 已有安可光電 3615(TW) 於2009 年4 月15 日掛牌上櫃,主要產品為ito 導電玻璃,主要係從事四線電阻式ito 導電玻璃之生產,為觸控面板主要材料之一,應用範圍包含pda、智慧型手機、全球導航系統(gps、可攜式多媒體播放器(pmp、家電及攜帶式終端產品等消費性市場。今年第三季eps 0.8 元,累計前三季eps 0.42 元。安可近期已送件申請發行現金增資2.5 億元,預計最快將在今年底完成增資。明年將以2 億元增購新設備、添置ito 薄膜新產線,預計明年第四季可望完工,屆時安可的ito薄膜產能規模,將拉升到8-10 萬平方米/月。


中環 2323(TW) 有與日商富士通(fujitsu合資成立的富晶通 3623(TW) ,資本額5.2 億,主要產品為觸控面板,尺寸涵蓋1.8 至19 吋,以中大尺寸市場為主,包括4 線式(4wire及7 線式(7wire等電阻式產品。產品應用範圍包括:多功能事務機、gps 、pos 的終端機、工業用電腦、pda 及智慧型手機等。出貨比重上,5.7 吋以上佔5 成;終端產品應用上,mfp 約4 成,gps 約2 成,pos 機及工業電腦約1 成。主要客戶包含富士通、群創、無敵科技、伍豐和友達等廠商。今年累積前三季eps 0.32 元,已於97年4 月在興櫃掛牌,並於98 年10 月13 日送件申請上櫃。(表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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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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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藍光市場概況藍光dvd 與傳統dvd、cd 的差異


藍光dvd 是採用405 奈米波長的藍色雷射光束讀取光碟片,與傳統dvd 採用650 奈米波長的紅光讀取最明顯的差異處在於儲存能力,一片單面雙層藍光dvd 容量為50gb,相較單面雙層dvd 的8.5gb,容量提升約5.8 倍。此外,其支援的解析度達到1920x1080。bd 的解析度達到2,073,600 像素,相較於傳統dvd 解析度的345,600 像素,畫質足足高達6 倍之多。它碟片的外型分直徑十二公分和八公分,與現有cd 和dvd片相同,因此藍光dvd 播放器仍可向下相容,傳統的dvd 光碟片仍能播放。(表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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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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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bd 在2009 下半年開始進入倍數成長階段


自2008 年2 月東芝(toshiba領軍的hd dvd 規格退出市場,次世代光碟規格確定為blu-ray。廠商陸續投入,bd 零組件價格大幅下降,帶動bd 播放器的價格逐漸普及化,預期藍光讀取頭將由2006 年的160 美元下降至2012 年的5 美元,2012 年後bd 將取代傳統的dvd 市場(圖五。2008 年bd 規格消費性電子產品總銷售1835 萬台,其中ps3 佔了65.4%,研究員預估2009 年yoy 156.4%,達到2870 萬台,2010 年yoy144.22%,達到4140 萬台 (圖六 。2009 年以前以bd 規格的ps3 為主要成長產品。6 月中美國知名購物網站meijer 推出限量99 美元藍光播放機,立即被搶購一空,美國市場提前在第 2 季見到低於100 美元的藍光播放機。而下半年的美國傳統電器銷售旺季感恩節後的第一天的「黑色星期五(black friday」特賣活動,walmart 推出78 美元(約台幣2500 元的magnavox 藍光撥放器,此外更有幾家零售業者推出49 美元的藍光dvd 撥放器,藍光市場將大幅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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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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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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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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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bd 硬體設備逐漸取代dvd 硬體設備的趨勢下,bd 光碟片可望在2009 年下半年倍數成長。根據藍光光碟聯盟(blu-ray disc association;bda的統計資料,全球bd 光碟片銷售量自2006 年的37 萬片、2007 年的567 萬片,成長至2008 年的2,409 萬片。預估2009 年bd 光碟片銷售量將達6,000 萬片,yoy 149.07%。2010 年將達到1.52 億片,yoy153.33%。整體bd 光碟片市場呈現倍數成長趨勢。(圖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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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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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數位電視將取代類比電視,藍光市場將隨著數位電視的普及而大幅增加


高畫質電視的普及,也是藍光產業的重要推手。隨著各國陸續終止類比訊號播送,改為數位訊號,估計2009 年全球約有6,900 萬戶家庭使用高畫質電視,至2012 年時將達1.78 億戶。有鑑於數位訊號具有高畫質、多頻道等特性,未來取代傳統類比訊號已是確定趨勢,根據各國政府計劃,預計2010~2015 年完成類比訊號回收,其中美國更規定在09 年就要完成。而德國、義大利將於2010 年完成,日本、台灣於2011 年完成,英國於2012 年完成,大陸於2015 年完成。藍光市場將隨著數位電視的普及而大幅增加。(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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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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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藍光dvd 權利金將大幅下降,光碟機與光碟片廠商將受惠


藍光dvd 三大ip 業者:sony、philips 及panasonic 於2009 年2月宣佈,成立藍光dvd 授權平台(patent pool,管理所擁有的bd、dvd及cd 基礎專利,並邀請其他擁有bd 專利的公司(共約20 多家加入,未來欲製造bd 相關產品的製造商只需與該單一窗口聯繫,將大幅減少作業時間及相關成本。而根據sony、philips 及panasonic 所公佈的bd 權利金單一費率:每台bd player 權利金9.5 美元,每台bd recorder 利金1.4 美元,每片bd rom disc 權利金0.11 美元,每片bd-r 權利金0.12美元,每片bd-rw 權利金0.15 美元。(表五不過,以上專利授權費不包含audio codecs(dolby、dts、介面(hdmi、hdcp、aacs(advanced access content system等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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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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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信達】2010/1/15 下午 05:47:24
專利數除了代表公司研發能力之外,也能夠拉高同業競爭門檻。近日IFI發佈了2009美國專利數排行,IBM以4186件奪冠,而台灣的鴻海與工研院則擠進美國專利數排行榜前50大。
根據IFI Patent Intelligence(www.ificlaims.com)的資料顯示,2009年專利取得數量最多的為IBM,同時這也是連續第二年非美國公司擁有專利總數數超越美國公司總數。在台灣的部分則有兩家擠進50名,分別是鴻海995件位居第14名(在2008年時鴻海取得719件專利,排名第22)以及工研院397件位居49名。
以總數來看,美國專利與商標局(USPTO, U.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在2009年發出的專利數共有16萬7350件,較2008年上升6.1%,接近2006年17萬3772件的高點。
依據IFI發佈的資料,2009年取得專利數前50大分別依序如下:
1 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 CORP 4914
2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KR 3611
3 MICROSOFT CORP 2906
4 CANON K K JP 2206
5 PANASONIC CORP JP (1) 1829
6 TOSHIBA CORP JP 1696
7 SONY CORP JP 1680
8 INTEL CORP 1537
9 SEIKO EPSON CORP JP 1330
10 HEWLETT-PACKARD DEVELOPMENT CO L P (2) 1273
11 FUJITSU LTD JP 1220
12 LG ELECTRONICS INC KR 1065
13 HITACHI LTD JP 1058
14 HON HAI PRECISION INDUSTRY CO LTD TW(鴻海) 995
15 RICOH CO LTD JP 988
16 GENERAL ELECTRIC CO 979
17 MICRON TECHNOLOGY INC 966
18 CISCO TECHNOLOGY INC 913
19 FUJIFILM CORP JP 880
20 HONDA MOTOR CO LTD JP 774
21 HDENSO CORP JP 745
22 SIEMENS AG DE 716
23 BROADCOM CORP 714
24 SHARP K K JP 657
25 HONEYWELL INTERNATIONAL INC 655
26 TEXAS INSTRUMENTS INC 652
27 NOKIA AB OY FI 648
28 XEROX CORP 624
29 INFINEON TECHNOLOGIES AG DE 605
30 LG DISPLAY CO LTD KR (3) 597
31 HYNIX SEMICONDUCTOR INC KR 587
32 SUN MICROSYSTEMS INC 561
33 SEMICONDUCTOR ENERGY LABORATORY CO LTD JP 545
34 BOEING CO THE 534
35 BROTHER KOGYO K K JP 532
35 MITSUBISHI DENKI K K JP 532
35 TOYOTA JIDOSHA K K JP 532
38 GM GLOBAL TECHNOLOGY OPERATIONS INC 531
39 NEC CORP JP 526
40 KONINKLIJKE PHILIPS ELECTRONICS N V NL 515
41 SILVERBROOK RESEARCH PTY LTD AU 474
42 BOSCH, ROBERT GMBH DE 467
43 AT&T INTELLECTUAL PROPERTY I L P 444
44 SANYO ELECTRIC CO LTD JP 443
45 FUJI XEROX CO LTD JP 425
46 SAMSUNG SDI CO LTD KR 423
47 ALCATEL-LUCENT USA INC 413
48 INDUSTRIAL 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TW(工研院) 397
49 NEC ELECTRONICS CORP JP 391
50 HITACHI GLOBAL STORAGE TECHNOLOGIES NETHERLANDS B V 385
在2008年的前10大如下,除了IBM在美國專利權已經連續17年居冠以外,可以看到Fujitsu掉到第11名,而Epson則由第13名升到第9名,其餘名次變動不大。
1 IBM 4186
2 Samsung 3515
3 Canon 2114
4 Microsoft 2030
5 Intel 1776
6 Matsushita 1745
7 Toshiba 1609
8 Fujitsu 1494
9 Sony 1485
10 HP 1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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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工商時報 2010-01-16

  • 【記者陳穎芃/綜合外電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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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建構公平、合理及有效率之專利申請與審查制度,本諸「使用者付費」精神,本局於98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並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專利規費修正要點如下:
    1、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改採逐項收費制度:
    (1)逐項收費新制之適用對象,為99年1月1日以後提出之新申請案(包括發明專利申請案、發明分割申請案及新型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實體審查申請費,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計算,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7000元;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此外,說明書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新臺幣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與現行計費規定相同。
    (2)申請實體審查後,請求項數有變動者,依下列方式計費:
     a.於本局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不論新增或刪除請求項數,均依修正後之總請求項數計算實體審查申請費,即修正後之總項數在10項以內者,每件基本費新臺幣7000元,修正後之總項數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經與已繳納之實體審查申請費相抵後,多退少補。
     b.於本局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新增請求項數者,如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10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刪除於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者,因該部分業經審查,已繳之實體審查申請費不予退還。
    (3)98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於99年1月1日後始申請實體審查或增加請求項數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不適用逐項收費新制。
    2、調降專利年費金額:
    (1)發明部分,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毎年新臺幣8,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16,000元。
    (2)新型部分,第4年至第6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5,000元,調降爲每年新臺幣4,000元;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8,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8,000元。
    (3)新式樣部分,第4年至第6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5,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3,500元,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5,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5,000元。
    (4)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依調降後之專利年費金額再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規定減免第1年至第6年之專利年費。
    3、增訂新型專利申請案改請為發明專利者,如其說明書首頁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改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800元。
    4、增訂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之退費機制:
    (1)於初審階段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2)於再審查階段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
    5.其他事項:
    (1)99年1月1日起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均得適用新專利年費金額,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差額,亦得於下期年費到期時,將前述差額扣抵下期年費。
    (2)如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限前繳費,依法應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如於99年1月1日起補繳者,依調降後之專利年費金額加倍繳交。
    (3)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專利年費之差額時須檢附收據,倘收據因其他事由無法檢還者,得以聲明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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