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修正總說明
專利程序審查係由形式上檢視文件是否符合專利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並為處理,為專利審查程序之前段作業。為使該項程序有共同之標準可資遵循,「程序審查」基準於94年5月20日訂定施行。並於95年9月25日 參採程序審查從寬,以鼓勵申請人申請專利之國際趨勢,作第一次修訂,修訂時並將專利權管理予以納入。
衡酌現行程序審查基準已施行約3年半,部分法規已有調整,實務作業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爰擬具「專利審查基準第一篇程序審查及專利權管理」修正草案。主要修正意旨在落實專利相關法制、配合實務作業變革及提升程序審查品質。修正要點如下:
一、 明確界定申請日認定標準
闡明專利申請日之重要意義、取得申請日以技術完整揭露並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申請為要件之法理,進而界定取得專利申請日之要件。
二、 修訂說明書有部分缺頁及圖式(圖面)有部分缺漏之處理原則
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並參照各國相關規定,修訂說明書有部分缺頁或圖式(圖面)有部分缺漏之處理原則。
三、 修訂外文本處理原則
闡明外文本之性質,並參照各國相關規定修訂外文本之處理原則。
四、 明訂申請專利同時應揭露申請人之資訊
按申請專利須有主體為申請之意思表示,申請時未載明申請人資訊,無法確認申請人及申請書中意思表示之主體及其效力,爰明訂以申請人確立為取得申請日之要件。
五、 修訂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必要圖式規定
參照專利法第25條第3項立法理由,釐清發明申請案如無須圖式,即可完整揭露技術者,無須檢附圖式。法規所稱「必要圖式」乃相對於「無須檢附圖式」而言,非現行基準將發明申請案之圖式,區分為「必要圖式」及「非必要圖式」。故凡發明申請案附有圖式者,該圖式即屬必要圖式。
六、 增訂發明或新型專利申請案之指定代表圖,得依職權指定或修正
鑑於代表圖之目的在增進專利資料檢索效率,讓使用者得以快速檢閱專利案件內容;為發揮專利制度利用發明與創作,促進產業發展之功能,爰參照各國規定並考量我國實務修訂現行基準。
七、 增訂專利申請規費退還事由
配合99年1月1日 修正施行之專利規費收費準則第2條之1規定,增訂有關發明申請案於發給第一次審查通知前撤回申請案,得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再審查申請費之規定。以及配合第2條第2項規定,增訂有關99年1月1日 以後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發明專利分割案及新型改請為發明之申請案,其初審實體審查申請費,於發給第1次審查意見通知前,如有修正刪除部分請求項者,以基本項數10項為計算退費之基準。
八、 修訂國內優先權先申請案於視為撤回前得在不影響作為優先權先申請案適法性之前提下辦理變更事項
依台北高等行政法院95年訴字第1539號判決意旨,修訂被據以主張國內優先權之先申請案於視為撤回前,僅處於暫停審查之狀態,基於保護先申請案之利益,在不影響作為優先權先申請案適法性之前提下,得辦理分割或變更事項。
九、 修訂專利說明書應記載事項之規定
依本局97年8月19日 修正施行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修訂。
十、 修訂聯合新式樣須與母案一併辦理專利權或申請權異動登記,並僅須繳納一筆異動規費之規定
考量聯合新式樣必須附麗於新式樣專利,申請人辦理新式樣專利(申請)權之異動登記時,應一併辦理聯合新式樣異動登記,爰予免收聯合新式樣異動登記之規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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