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市場變化多元,仿冒著名商標或表徵的不正競爭行為,如汽車廠修理廠未經授權而懸掛其車輛商標;精品品牌被用於不相關的商品,如香奈兒KTV、檳榔;連鎖食品公司遭人以極近似的名稱與內外裝潢模仿等,是否攀附權利人的知名度及商譽,而有不公平競爭行為?在實際案例發生時,權利人救濟管道為何,是商標法?還是公平交易法?最近因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下稱公平會)表達擬刪除公平交易法第20條之修法立場,智慧局擔心將使權利人喪失透過公平法尋求補充救濟之機會,於99年2月9日邀集公平會及專家學者再次召開協商會議。與會者多數建議應繼續保留該條文,以免智慧財產權保護網出現漏洞,影響國內公平交易秩序。智慧局亦期盼公平會於公平交易法修法時,能將與會者意見納入參考。
由於商標法採註冊保護原則,未註冊著名商標之保護,公平會於民國80 年參考日本「不正競爭防止法」規定,訂定公平交易法第20條予以明文保護,以解決當時嚴重之商業仿冒而有礙公平競爭之行為。惟依公平交易法第20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文義規定,涵括已註冊及未註冊著名商標,其違反之效果又遠高過商標法,若不刪除,行為人所負之法律責任與商標法之侵權責任,顯然輕重失衡,致實務上在適用該條款規定時,趨於保守;而商標法損害賠償金額計算雖較為明確,容易執行,卻無法涵蓋市場上不公平競爭之各種行為,導致權利人認為對於侵害各種表徵或市場各種不公平競爭行為,常因商標法與公平法適用上不明確,無法得到充分之保護而提出質疑。
與會的學者專家表示,公平交易法所規範之不正競爭部分,有事業競爭層面的考慮,與商標法保護目的不同,從競合角度來看,應該儘量避免二法規範重疊,但公平法第20條所保護的表徵,相當程度可彌補商標法對未註冊商標保護之不足,應保留該條文之規定,僅須在要件作適度調整,並刪除行政裁處及刑事責任的適用,只課予民事責任。
公平會代表說明,隨著商標法對商標定義的擴大,表徵與商標已無區別,仿冒已註冊、未註冊著名商標或表徵之行為,都是不公平競爭行為,原則上都需要保護,但它的保護必須是調和的,如果對於未註冊著名商標保護的層次及基準是有共識的,也就是它的保護是補充的;是低於已註冊的著名商標的,在這樣的共識下,若是要放在是公平交易法,會把意見提呈給委員會參考。
商標法修正草案已於99年3月4日送行政院審查,該修正草案內容並未包括未註冊著名商標之保護規定,主要是希望公平法與商標法依舊維持一般規定與特別規定的關係,商標法有明確規範者,應優先適用商標法,商標法未規定者則由公平法補充適用,並透過課予不正競爭行為人一定之責任,使市場競爭秩序回復,且對於無法依照商標法相關規定尋求救濟之權利人,賦予尋求權利救濟之機會。

資料來產:智財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ch/News_NewsContent.aspx?NewsID=438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考試資訊達人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