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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8年10月1日
考試院院會今(1)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及第3條附表一「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及第4條附表二「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修正案。
考試院林秘書長水吉表示,為配合用人機關業務需要及考量機關人事的穩定性,配合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意見並依相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增訂限制本項考試及格人員3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機關,以利機關人員久任,業務得以順利推動。
林秘書長並表示,為應專利審查業務需要,新增二等考試電信工程、資訊處理2類科,並修正二等考試機械工程、電力工程、電子工程、控制工程、物理、生物技術、藥學檢驗、工業設計等8類科應考資格;三等考試紡織工程、光電工程、物理及冶金工程4類科部分應試科目。其應試資格及應試科目的訂定及修正,均參酌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二級、三級考試同類科應試資格及應試科目的訂定、或配合專利案件專業審查業務的需要修正應試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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