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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日期:99.03.06-03.08
報名日期:98.12.01-12.10
報考資格: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附表一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成績計算:
一、依照「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三、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四、筆試之普通科目及專業科目成績於依各該條規定比例計算後,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其他各項成績之平均及百分比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五、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 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50 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6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0 分計算。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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