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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考試科目:
(一)專利法規。
(二)行政程序法與行政訴訟法。
(三)專利審查基準與專利申請實務。
(四)微積分、普通物理與普通化學。
(五)專業英文或專業日文(2科任選1科)。
(六)工程力學或生物技術或電子學或物理化學或基本設計或計算機結構(6科任選1科)。
二、成績計算:
(一)本項考試應試科目之試題題型,除專業英文、專業日文採申論式與測驗式之混合式試題外,其餘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
(二)本考試及格方式,以應試科目總成績滿六十分及格。
(三)前項應試科目總成績之計算,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四)本考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及格。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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