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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談著作權合理使用

面對數位科技之變化,在保存文化與提供資訊之社會責任,以及著作權人權益合理保障的考量上,應該要有更合理的範圍界定。南韓及日本著作權法,均已因應數位環境的改變而進行不同程度之修法,美國也已由專家團體進行相關法令的評估研究。而我國著作權法的合理使用問題,在目前國內的實務運作上,也常有引起爭議的情況,主要原因就在於是否違反著作權法,牽涉到利用人得否主張合理使用以及有無合理使用之適用。為幫助讀者解析各國在數位匯流的影響下,對著作權合理使用的因應方式,以及我國著作權相關法令未來可行的修正方向,由蕭雄淋先生所撰寫的專文「著作權法第65條之修法芻議」,從美國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與「法定例外」之理論不同,以及世界各國一般的合理使用立法例出發,檢視我國著作權法相關條文的適當性,並提出包括「合理範圍說」、「獨立說」以及「依性質適用說」等三種修正著作權法第65條的可能模式,作為未來修正相關法令的具體建議。文章立論基礎紮實,輔以完整的可行性分析,,相當值得一讀。

其次,由幸秋妙小姐所撰寫的「數位時代下關於著作權法第48條圖書館合理使用規定之檢討」專文,則針對我國著作權法第48條相較於日本、南韓及其他外國立法例間,較需優先處理之議題進行檢視,詳細解析對於所謂保存必要之重製的判斷、保存重製物之利用範圍以及得進行數位保存之界線等關鍵事項。在遵守國際著作權公約-伯恩公約以及智慧財產權協定所定對於重製權及專屬權限制與例外規定的原則下,尋求圖書館、著作權人以及出版相關業界間,公益與私益的平衡。........

http://www.tipo.gov.tw/ch/MultiMedia_FileDownload.ashx?guid=33898279-829b-42ca-8523-776522c85f8c

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智慧財產權電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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