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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建構公平、合理及有效率之專利申請與審查制度,本諸「使用者付費」精神,本局於98年12月28日修正發布「專利規費收費準則」部分條文,並自99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次專利規費修正要點如下:

1、發明專利申請案之實體審查申請費改採逐項收費制度:

(1)逐項收費新制之適用對象,為99年1月1日以後提出之新申請案(包括發明專利申請案、發明分割申請案及新型改請發明專利申請案),其實體審查申請費,依申請專利範圍之請求項數計算,請求項合計在10項以內者,每件新臺幣7000元;請求項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此外,說明書及圖式超過50頁者,每50頁加收新臺幣500元;其不足50頁者,以50頁計,與現行計費規定相同。

(2)申請實體審查後,請求項數有變動者,依下列方式計費:
 a.於本局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不論新增或刪除請求項數,均依修正後之總請求項數計算實體審查申請費,即修正後之總項數在10項以內者,每件基本費新臺幣7000元,修正後之總項數超過10項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經與已繳納之實體審查申請費相抵後,多退少補。
 b.於本局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後,新增請求項數者,如與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數合計超過10項,每項加收新臺幣800元;刪除於審查意見通知前已提出之請求項者,因該部分業經審查,已繳之實體審查申請費不予退還。

(3)98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之發明專利申請案,於99年1月1日後始申請實體審查或增加請求項數者,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不適用逐項收費新制。

2、調降專利年費金額:
(1)發明部分,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毎年新臺幣8,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16,000元。

(2)新型部分,第4年至第6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5,000元,調降爲每年新臺幣4,000元;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8,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8,000元。

(3)新式樣部分,第4年至第6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5,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3,500元,第7年至第9年由現行每年新臺幣9,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5,000元,第10年以上由現行每年新臺幣18,000元,調降為每年新臺幣5,000元。

(4)專利權人為自然人、學校或中小企業者,得依調降後之專利年費金額再依專利年費減免辦法規定減免第1年至第6年之專利年費。

3、增訂新型專利申請案改請為發明專利者,如其說明書首頁及摘要同時附有英文翻譯,改請申請費減收新臺幣800元。

4、增訂撤回發明專利申請案之退費機制:
(1)於初審階段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

(2)於再審查階段發給第一次審查意見通知前,撤回申請案者,得申請退還再審查申請費。

5.其他事項:
(1)99年1月1日起尚未到期之專利年費,均得適用新專利年費金額,已預繳之專利年費,得申請退還差額,亦得於下期年費到期時,將前述差額扣抵下期年費。

(2)如未於應繳納年費之期限前繳費,依法應加倍補繳專利年費時,如於99年1月1日起補繳者,依調降後之專利年費金額加倍繳交。

(3)申請退還實體審查申請費或專利年費之差額時須檢附收據,倘收據因其他事由無法檢還者,得以聲明書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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