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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訊息服務20091016 18:23:25)智慧財產局於2009年10月14日及15日,假台灣金融研訓院舉辦「2009年商標國際研討會」,邀請來自墨西哥、菲律賓、法國、德國、西班牙、美國及日本等國家商標主管機關官員及法官等參與研討,國內外貴賓約2百人與會。

由於智慧局在去年研擬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時,針對各國相關審查基準及案例進行研究,有關各國商標使用證據之採認原則仍有許多疑問,例如網路無國界,在屬地原則下,如何採認網路上使用商標的證據;又實際上使用的商標,為搭配商品整體包裝設計之需要,而與註冊商標不一致時,是否仍為原商標之使用;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等問題,希望能透過各國專家的互動交流,汲取各國實務審查經驗。

會議首先由墨西哥工業財產局智慧財產權保護處處長Ms. Gilda Gonzalez Carmona,就該國商標廢止案件的流程、註冊商標實際使用的案例等進行專題演講,並提到如果因生態環境的變遷造成沙丁魚遷徙,而無法生產註冊商標商品,可以構成未使用商標的正當事由。接著菲律賓智慧財產局商標處副處長Ms. Corazon D.P. Marcial,針對商標真實使用的聲明與商標使用之判定,說明該國實務審查基準,並提及聯合式商標分開使用文字或圖形,並不認為是使用。美國係由專利商標局亞洲地區智慧財產專員Ms. Jennifer Ness,介紹美國專利商標局在商標申請案審查所遭遇的問題,美國因採行使用保護原則,必須有使用或意圖使用才准予註冊,惟申請人申請註冊時,指定使用商品範圍過廣,例如僅使用於心臟導管商品,卻申請註冊在心臟導管及其支架商品,可能導致使用證據認定上的困難,且對後案申請人不公平,而妨礙他人進入市場,並說明美國對明知未使用而申請註冊者,將可能被認為係蓄意欺騙行為的實務作法。

法國工業財產局商標及新式樣組之商標律師Mr. Ludovic JULIÉ,則介紹法國商標使用證據的認定標準,特別提到商標被廢止的原因包括未使用及不當使用商標,強調舉證的重要性,有可能影響侵權之主張,並舉例說明註冊商標指定使用於第38類的電信傳輸服務,只檢附網站販售商品的證據資料,無法採認為商標之使用。

最後由德國聯邦專利法院法官Mr. Andreas Paetzold,以德國商標法第26條規定為基礎,針對商標應整體使用、實際使用商標是否符合同一性的要求等相關法律爭議舉例說明,且僅檢送發票或營業額證明,不能證明商標有使用,須有實際使用於商品的其他證據加以佐證。

第二天,首先由西班牙專利商標局國際及法律事務組法務顧問Ms. Monica Ibanez LAJO開場,介紹共同體商標制度與歐盟會員國國內商標制度的關聯、歐盟指令(Directives)和各會員國規則( Regulations)間的效力問題,並介紹歐洲法院強調商標的「真實使用」,必須是實際在交易市場上公開對外的使用行為,如果只是為了維持商標註冊的欺騙性使用行為,或象徵性的使用證據,並不符合商標係用來指示商品或服務來源的功能,也不符合歐洲法院對於商標必須「真實使用」的證據要求。

接著日本特許廳審判部第36部門部長井岡賢一先生,主要介紹商標同一性、網路上商標跨國境使用案例,並說明平面商標立體化使用不構成商標使用,且就商標以裝飾圖樣方式使用在衣服胸前,在侵權案例不被認為是商標使用,但在廢止案件認為係商標使用情形,說明係因二者案件性質之差異性所致。最後,智慧局商標權組劉蓁蓁副組長以「使用為商標的靈魂」作為引言,說明商標使用為商標法審查判斷的核心事項,商標法所賦予商標權人積極使用商標的義務,相對的,也是商標權人可以排除他人使用的範圍。

雖然我國商標使用之認定與多數國家大同小異,但商標法第6條有關商標使用之規定,是否完全適用於規範目的不同之商標侵權使用行為,即有探討餘地,並就目前參考歐盟、法國、德國等國家,就先權利人排除他人註冊時必須證明真實使用商標之修正情形加以說明。

研討會最後以座談方式,提供講師和與會人士進行意見交流,充分討論的機會,與會者不斷地拋出各種細膩的問題,使我國與會的審查人員、商標代理人及專業人士等,對於各國之間的商標法制有更深入的瞭解,同時也強化了我國與各國專業領域的交流,為未來國際間持續的往來互動,奠定良好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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