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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師法修正案出爐 地下代理、牌照出租加重處罰

 

  • 發布日期: 103 年 06 月 24 日
  • 為建全專利代理專技業務,維護申請人權益,智慧財產局研擬修正專利師法,針對地下代理、違法租牌行為,將處以3年以下刑事罰。
    據智慧局統計,目前領有專利代理人證書有10,200人,領有專利師證書者為420人,而近三年有執業者則為632人。惟專利師法自民國97年立法施行以 來,外界對於某些專利代收人,卻從事專利代理業務,以及專利代理證照出租違規行為,迭有意見。且就專利師執業層面的重要實務問題,如專利師之執業型態、專 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範圍、專利師之在職訓練、專利代理人之管理及整體罰則等問題,其相關規範仍有待完善之處。智慧局因而自去年開始研擬修正草案,並對 外召開3次公聽會,研擬完成「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這次修正重點除外界關切的加強管理違規行為外,其他對於專利師開始執行業務之程序、執業方式、執業範圍,都有放寬規定,修法相關重點如下:
    一、變更領證資格
     修正前,考試及格即可領取專利師證書,另執業前,需申請登錄。修正後,於考試及格後,必須完成職前訓練合格,始得領證,且刪除登錄的程序。
    二、執業方面
    (一)增訂受僱於法人的執業方式。
    (二)增訂得受委任辦理的業務範圍,如非專屬業務之行政爭訟、侵害鑑定、諮詢等其他專利業務。
    三、訓練方面
    為加強代理人專業技能,增訂強制在職進修機制,不論專利師或專利代理人於二年內未完成一定時數訓練,將處以停業處分。
    四、罰則方面
    (一) 未具資格卻受委任辦理送件申請者,原處以行政罰鍰(5~25萬元),修正為3年以下刑事罰。
    (二) 牌照出租及不實招攬業務者,分別增訂2年以下刑事罰,及處以行政罰鍰(10~50萬元)。
    (三) 除冒稱專利師、專利代理人,增訂行政罰鍰(3~15萬元)外﹔於停業處分期間繼續辦理者的行政罰鍰,亦由(3~15萬元)加倍上修至(6~30萬元)。

    智慧局希望藉由這次的修法,讓專利師法更加周延與完善,以保障所有申請人權益。專利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相關資料可至智慧局網站(http://www.tipo.gov.tw)查閱 
  • 來源:智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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