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訴略以:該扣案的皮包,是要追求伊的男性友人贈送,伊以為是真品,伊因為不喜歡這個包包,所以才在拍賣網頁上刊登販售,並不知道所陳列的是仿冒商標商品云云。

  法院查:本件所陳列販售之商標為知名品牌,廣見於各類廣告媒體,相對於同類商品,市場售價頗高,此為眾所周知之事實,參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所自承:(這種皮包真品要賣多少錢?)一、二萬元應該有等語,更可見此為被告生活經驗所明知。而依卷附鑑定證明書所載,本件扣案的商品材質、配件、製工均甚為粗糙,欠缺原廠商品之保證書、來源證明、發票、使用說明書及精緻包裝。是單以扣案商品外觀上視之,即可明顯辨識出與商標權人所生產的精緻商品有別,以被告前已知悉該商標屬於高價產品的生活經驗觀之,對該扣案物是屬於仿品實難委為不知。佐以拍賣網頁,被告是以新臺幣(下同)3千5百元的價格販售,然依前揭鑑定證明書所示,真品的售價為4萬5千元,若被告真不知是仿品,且又自承未使用過該商品,豈有可能將其所謂真正的新品以明顯低於市價之價格販售。是被告否認有犯罪之故意,顯係卸責之詞,難以憑採。

*以上資料來源: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前往觀看判決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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