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發布日: 98.12.22
發布單位: 司法院
摘  要: 行政訴訟法修正 立法院三讀通過



行政訴訟法修正 立法院三讀通過     
   立法院今(22日)三讀通過行政訴訟法修正案,本次修正是行政訴訟新制從89年7月1日施行以來,最大幅度的修正,修正條文達66條之多。主要修正內容包括可以用傳真或電子郵件遞狀打官司;訴訟費用溢收或不足,法院應該「多退少補」;適用簡易訴訟程序的案件,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提高為新台幣40萬元以下的案件。
打行政訴訟官司,可以用傳真、電郵遞狀
依照新法規定,以後民眾要遞狀打官司,不必再像現在一樣要用郵寄或親自送件,不管何時何地,都可以利用傳真或電子郵件傳送給法院,更加方便民眾提起訴訟。
公保、勞保、農保或健保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為了便利民眾訴訟,本次修法特別規定,因為公保、勞保、農保、全民健保而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受益人的住居所地或被保險人工作地的行政法院管轄;如果是投保單位提起的訴訟,可以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
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40萬元以下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修法前依行政訴訟法及司法院的命令規定,如果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20萬元以下,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這樣的標準對照現今國民生活水準,已明顯太低,所以,本次修正將適用簡易程序案件的金額,提高為40萬元以下。  
放寬提起損害賠償門檻
以往民眾打損害賠償的行政訴訟官司,如果沒有辦法證明損害數額,可能會遭到敗訴的命運。本次修法已放寬門檻,只要民眾能證明受有損害,雖然沒辦法證明損害數額或是證明有重大困難,法官還是必須考慮一切情況,形成心證確定損害賠償數額。
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這次修法也增加了退費新規定,如果民眾本來應該向行政法院起訴,卻誤向其他法院起訴時,原本已經繳給其他法院的訴訟費用,就當作是行政訴訟費用的一部分,如果有超收,行政法院應該主動退還,不會讓民眾受到重複繳費的損失,當然,如果有不足,行政法院還是會要當事人補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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