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
97年行商訴字第133號
案由摘要:
商標註冊
裁判日期:
民國 98 年 04 月 02 日
資料來源:
智慧財產法院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97 年度行商訴字第 133  號
                              民國98年 3  月19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品○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興
訴訟代理人  劉法正  律師
            楊祺雄  律師
複代理人    黃郁文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朱○芬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註冊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7年10
月29日經訴字第09706115120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
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前於民國96年8月6日以「麗鯛ReDae」商標
    ,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
    第29類之「非活體水產、魚漿製品、冷凍水產肉、冷凍海產
    肉、魚肉切片、魚肉製品、魚肉塊…」等商品,向被告申請
    註冊,並聲明圖樣中之「鯛」字不在專用之列,嗣後再以97
    年5月7日「商標申覆意見書」聲明圖樣中之「麗鯛」不得單
    獨主張專用權。案經被告審查,認本件商標圖樣中之「麗鯛
    」具有「麗魚科」下之「麗鯛屬」魚類之意,外文「ReDae
    」則為中文「麗鯛」之音譯,以「麗鯛ReDae」指定使用於
    「非活體水產、魚漿製品、魚肉塊…」等商品,有使相關者
    認為其所販售之商品係由麗鯛魚所產製而成,整體圖樣為商
    品之說明,是原告僅單就「麗鯛」聲明不專用,與商標法第
    19條規定不符,依同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應不准註冊
    ,乃以97年7月30日商標核駁第308840號審定書為「應予核
    駁」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0月29
    日經訴字第09706115120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
二、原告聲明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並判命被告就第
    096037491號「麗鯛ReDae」商標為核准註冊之處分。並主張
    :
  (一)按商標有「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
    者」,不得註冊,此為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所明定。
    所謂「商品」之「功用說明」、「品質說明」等等,均係指
    商標圖樣上之文字、圖形、記號或其聯合式,依社會一般通
    念,為商品功用、品質等事項或商品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功
    能、品質及商品本身之說明有密切關聯者,但其表示之方法
    須直接明顯,若係隱含譬喻或自我標榜者,即不屬之。換言
    之,商標圖樣文字的「商品說明」性格必須十分明顯致消費
    者能「一望即知」,且在該項商品上存在著普通使用之事實
    ,在社會大眾之印象中,完全失去表彰商品來源之圖樣徵表
    特質,而變成一般性之說明文字者,始為足具,此臺北高等
    行政法院89年訴字第3420號判決已闡釋甚詳,因此在適用本
    款時,應考慮業者之習慣、消費者之認識情形、商標是否首
    創使用、商標與商品間之關聯、使用商標時間長短、社會觀
    念之趨向等,尤需注意客觀態度與實證精神,合先敘明。
  (二)系爭「麗鯛ReDae 」商標為原告所使用表彰商品並行銷市面
    之商標,並非商品之直接說明,並不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之規定:
  「ReDae 」為原告所原創之商標文字,並非業界或一般通用
    商品說明文字:
    系爭商標圖樣由中文「麗鯛」與外文「ReDae」組合而成,
    中文部分「麗鯛」已於申請註冊程序聲明不在專用之列,外
    文部分「ReDae」則是原告所自創之商標文字,並非其中文
    部分之意譯,不具固有字義,相較於相關的魚類學名更是相
    去甚遠,況且「鯛魚」的英文經查為「bream」,與系爭商
    標之外文「ReDae」更是全然無涉。因此,系爭商標圖樣上
    之外文「ReDae」並非任何專業或一般口語之表述文字,對
    於系爭商標所表彰之商品亦不具說明性或描述性,系爭商標
    屬可表彰單一來源之可註冊性標識,出自原告自創且為前所
    未有之文字組合,絕非相關業界所能普遍使用之商品名稱或
    說明文字,否則原告不可能在國外取得商標註冊,且經過廣
    泛使用於市面,包含國內與國外,「ReDae」已成為消費者
    所憑藉認知產製來源之識別標識,並得使人藉以區別他我,
    如此自創名稱,理當受到保護,系爭商標絕無商標法第23
    條第1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系爭商標整體圖樣亦屬具有可註冊性之圖樣:
    由於「ReDae」乃系爭商標圖樣上最引人注目且識別性最高
    之部分,雖搭配聲明不專用之中文「麗鯛」2字,然整體構
    圖仍應屬具有商標識別性之標識,此觀諸商標法第19條之規
    定「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
    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
    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
    即可印證,系爭「麗鯛ReDae 」商標圖樣確為具識別性與可
    註冊性之圖樣。
  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均不採信原告前所檢呈之證據,一再誤解
    系爭「麗鯛ReDae 」商標之屬性,妄加臆斷其為商品之說明
    文字,對此原告茲提出說明,並舉陳類似情況之註冊商標加
    以佐證:
    系爭商標之設計由來:
      以往魚產品業者以一氧化碳處理魚肉片,致魚肉商品無法
      藉由外觀得知商品之生鮮腐敗程度,原告改變魚肉製程不
      須使用一氧化碳或任何化學添加劑,卻能使魚肉於一定期
      限內維持色澤,此項製程已取得專利證書,原告作業工廠
      並獲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核可頒發HACCP工廠證書,原告為
      推廣此種製程之商品,因而將商標命名為「ReDae」,又
      因原告商品原以外銷為主,但鑒於將來可能進軍國內或大
      中華市場,單純外文商標無法使消費者知悉或可得知悉商
      品種類或性質,為使消費者可獲得暗示以利加速推廣,故
      以中文「麗鯛」搭配原命名之「ReDae」標識組合成為系
      爭「麗鯛ReDae」商標,暗示消費者此項商品與魚肉商品
      有關,原告已將該標識於大量外銷之日、韓申請商標註冊
      ,目前已獲日本商標註冊在案。
    系爭商標圖樣上外文「ReDae 」並非中文「麗鯛」之音譯
      文字,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妄自揣測並推論消費者因此會認
      為該外文具有商品說明,實甚荒謬:
      如前所述,系爭商標圖樣上之外文「ReDae 」乃原告所
        自創之外文文字組合,絕非任何專業或口語之表述文字
        ,亦不等同系爭商標圖樣上中文「麗鯛」之音譯文字或
        說明文字,中文部分「麗鯛」乃為行銷國內與大中華地
        區之考量,後來始加入之商標元素,系爭商標之主體與
        原始設計實為具有識別性之原創外文「ReDae 」,原處
        分與訴願決定不明究理,倒果為因,逕認「『ReDae 』
        雖無字義,然…以我國一般具有通常知識之消費者而言
        ,應可直接聯想其為中文『麗鯛』之台語發音」,換言
        之,原處分與訴願決定以「ReDae」為商品名稱或說明
        性文字,實則,觀察外文「ReDae」並無法使人聯想與
        魚肉商品或鯛魚有任何關係,而是因添加中文「麗鯛」
        部分始得產生聯想,然該部分已因具有此種因素而聲明
        不在專用之列,依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系爭商標整體
        仍具有商標識別性與可註冊性,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倒果
        為因並毫無根據地妄自揣測消費者認知,顯有違失。
      再就商標外文部分之讀音加以檢視,依原告查詢教育部
        網路國語辭典可知,「麗」之拼音為「li」,「鯛」之
        拼音為「diao」,若再以台灣閩南語用詞查詢,「麗」
        之讀音為「le」,「鯛」則無法查知,以近似名詞「雕
        」查詢則有「tiau」之發音。是以,無論國語(li diao
        )或台語(le tiau)之拼音外文皆與本案「ReDae」(
        讀為rεdaI)有差異。原處分與訴願機關以「ReDae」
        之發音可直接聯想為「麗鯛」之台語發音,間接做成系
        爭商標為說明性商標之結論,論理錯誤且粗糙,蓋「麗
        鯛」意義與讀音本不等同於「ReDae」,原處分與訴願
        決定就商標文字之讀音不採用原告所提供之查詢資料而
        自行推論,妄加臆斷系爭商標外文讀音,並且推論消費
        者會直接將該外文聯想為中文之台語發音,因而間接又
        間接地判認「ReDae」為商品名稱或說明文字,此推論
        顯屬錯誤且間接之臆測,況且,訴願機關所憑文字讀音
        亦與原告查詢教育部網路辭典所得結果並不符合。至此
        ,原處分與訴願決定所憑資料容有疑問,且推論過程迂
        迴間接,所憑做成之行政處分自有違失,原處分與訴願
        決定,應予撤銷。
    商標註冊實務上有眾多原創之「商標」可能被誤以為是「
      商品名稱」之情形,足以佐證本案系爭商標之可註冊性:
      廠商在市場上行銷商品所使用之識別標識,可能因為各種
      因素,使得原本指示商品來源之標識被誤認為商品名稱,
      市場實際狀況上此種情形甚為常見,多如過江之鯽,如吾
      人所耳熟能詳之「仙女棒」、「健素糖」、「甜筒」、「
      太陽餅」、「隨身碟」、「壓克力」,以及應用在衣服之
      材質品牌「GORE-TEX」、「LYCRA 」、「美國棉」商標與
      音響上之「杜比」商標均是,甚至有獲收錄於被告所編「
      商品及服務近似檢索參考資料」當中作為供商標申請人指
      定使用之「商品項目」者,嗣後真相大白,始還其「註冊
      商標」清白之身,如「隨身碟」、「仙女棒」、「奇異筆
      」、「能量飲料」等註冊商標。由此可見,被告與訴願機
      關何以一再拒絕承認系爭「麗鯛ReDae」商標之可註冊性
      ,僅僅係因為系爭商標之構成文字與前開商標一樣均有使
      人誤認為商品名稱之可能,惟只要能證明係原創並且取得
      商標註冊,即應獲得平反,確定其「商標」之身分,系爭
      商標圖樣上之外文既為原告所首創,則搭配經聲明不專用
      之中文「麗鯛」組成商標圖樣後,仍屬於具有可註冊性識
      別標識之「商標」,甚為明顯。基此,原處分與訴願決定
      之認事用法顯屬違法與不當,該等行政處分均應予撤銷。
  (三)綜上論結,系爭「麗鯛ReDae 」商標並無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之適用。
三、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一)「麗鯛」經由google網站搜尋之相關資料,係屬麗魚科下之
    一種,例如尼祿羅非魚(Tilapia nilotica)又名非洲鯽魚
    ,屬鱸形目,麗魚科,麗鯛屬,原產於非洲大陸,其體形大
    、骨刺少、繁殖力強、易於養殖,且肉質細嫩、味道鮮美,
    營養價值高,適於加工成魚肉片,本件商標圖樣「麗鯛ReDa
    e 」,雖經原告聲明其中「麗鯛」不在專用之列,惟因整體
    商標圖樣係由中文「麗鯛」與外文「ReDae 」所構成,其中
    「ReDae 」雖非「麗鯛」魚之翻譯名稱,但因其與「麗鯛」
    之發音相彷,依消費者一般通念,會將該外文視為「麗鯛」
    之音譯,以之作為商標圖樣,使用於指定之「非活體水產、
    魚漿製品、冷凍水產肉、冷凍海產肉、魚肉切片、魚肉製品
    、魚肉塊」等商品,有使相關消費者認係所販售之商品係由
    麗鯛魚所產製而成,為商品之說明,是以原告雖欲單就「麗
    鯛」聲明不專用,惟與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不符,應有商標
    法第23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之適用。
  (二)至原告雖舉出有「仙女棒」、「健素糖」、「甜筒」、「太
    陽餅」、「隨身碟」、「壓克力」、「GORE-TEX」、「LYCR
    A」、「美國棉」及「杜比」等商標獲准註冊等情。惟按商
    標表示商品之說明,係依當時社會一般通念與消費者之認知
    而為判斷,是以前揭核准案件或因時空環境變遷,或與本件
    案情有別,或屬另案是否妥適問題,依商標個案審查拘束原
    則,自不得比附援引執為本件商標應核准註冊之論據,是被
    告依法核駁其註冊之申請,並無不合。
四、兩造之爭點為系爭商標是否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
    規定?經查:
  (一)按「商標包含說明性或不具識別性之文字、圖形、記號、顏
    色或立體形狀,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之完整性,而經申
    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者,得以該商標申請註冊」,
    為商標法第19條所明定。次按「商標表示商品或服務之形狀
    、品質、功用或其他說明者,不得註冊」復為商標法第23條
    第1 項第2款 所明定,而所謂「商品之說明」係指商標圖樣
    之文字、圖形、記號、顏色、聲音、立體形狀或其聯合式,
    依社會一般通念如為商品本身之說明,或與商品本身之說明
    有密切關聯者,即不得申請註冊,不以一般製造、經銷該項
    商品者所共同使用為必要。
  (二)經由google網站搜尋資料,可知「麗鯛」係屬麗魚科下之一
    種,例如尼祿羅非魚(Tilapia nilotica),又名非洲鯽魚
    ,屬鱸形目,麗魚科,麗鯛屬,原產於非洲大陸,其體形大
    、骨刺少、繁殖力強、易於養殖,且肉質細嫩、味道鮮美,
    營養價值高,適於加工成魚肉片。原告就系爭商標圖樣「麗
    鯛ReDae」,雖聲明其中「麗鯛」不在專用之列,惟因整體
    商標圖樣係由中文「麗鯛」與外文「ReDae」所構成,其中
    「ReDae」雖非「麗鯛」魚之翻譯名稱,但因其與「麗鯛」
    之發音相彷,依消費者一般通念,會將該外文視為「麗鯛」
    之音譯,以之作為商標圖樣,使用於指定之「非活體水產、
    魚漿製品、冷凍水產肉、冷凍海產肉、魚肉切片、魚肉製品
    、魚肉塊」等商品,有使相關消費者認係所販售之商品係由
    麗鯛魚所產製而成,為商品之說明,是以原告雖欲單就「麗
    鯛」聲明不專用,惟與商標法第19條之規定不符,系爭商標
    自有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二)至原告於起訴狀中雖舉出有「仙女棒」、「健素糖」、「甜
    筒」、「太陽餅」、「隨身碟」、「壓克力」、「GORE-TEX
    」、「LYCRA」、「美國棉」及「杜比」等商標獲准註冊等
    語。惟按商標表示商品之說明,係依當時社會一般通念與消
    費者之認知而為判斷,是以前揭核准案件或因時空環境變遷
    ,或與本件案情有別,或屬另案是否妥適問題,依商標個案
    審查拘束原則,自不得比附援引執為本件商標應核准註冊之
    論據,尚難執為本件有利之論據。
五、從而,原處分認系爭商標之註冊違反商標法第23條第1項第
    2款規定,而為核駁之處分,並無違法,訴願決定予以維持
    ,核無不合。原告訴請撤銷,並判命被告就系爭商標為核准
    註冊之審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主張或答辯,已與本院判決結果無
    涉,爰毋庸一一論列,併此敘明。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
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國成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
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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