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2008/4/3更新】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規則
(Regulations for Civil Service Special Examination for Patent and Trademark Application Reviewer, Ministry of Economic Affairs)

《公(發)布日期》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考試院八八考台組壹一字第0五九四五號令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一000七六五五號令修正發布第一、三、五、八、十一條條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九二0000一五一一號令修正發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六日考試院考台組壹一字第0930007229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附表二
中華民國95年01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04331號令修正發布第六條條文
中華民國95年07月31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500059181號令修正發布第九條條文暨附表一、附表二
中華民國97年03月13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18441號令修正發布附表一(應考資格表)
中華民國97年04月02日考試院考臺組壹一字第09700023751號令修正發布第三條條文

《法規本文》


第 一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三條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依有關考試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 二 條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分二等考試、三等考試。

                            前項二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二級考試,三等考試相當於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第 三 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具有附表一應考資格表所列資格者,得應本考試。

第 四 條  本考試各等級之類科及應試科目,依附表二之規定辦理。

第 五 條  本考試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第一試錄取者,始得應第二試。

第 六 條  (刪除)

第 七 條  本考試配合任用需求擇優錄取。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個別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

筆試成績之計算,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

前項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或考試總成績不滿五十分或第二試成績不滿六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第 八 條  本考試錄取人員,須經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經濟部依序任用。

                            前項訓練,依公務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 九 條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六年內不得轉調經濟部暨其所屬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前項轉調之限制應於考試及格證書註明,並函請銓敘部查照。

第 十 條  本考試組織典試委員會,主持典試事宜,其試務由考選部辦理。

第十 一條  本考試辦理竣事,考選部應將辦理典試及試務情形,連同關係文件一併報請考試院核備。

第十 二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

附表二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經濟部專利商標審查人員考試類科及應試科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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